很多地方公職人員的解雇具體規定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5-19
1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具體來說,對計畫生育條例進行了修改,修訂後的計畫生育條例顯示,國家工作人員超過生育的行為被修改為“依法懲戒”,因此公職人員將來也可以生育二胎。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在很多地方,其實有很多規定,公職人員不生育就開除,因為你是公職人員,但國家規定你只能生兩個孩子,如果多生孩子,其實就意味著你會失去工作。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對公職人員過產規定的修改,體現在刪除了對超產的開除規定,同時修改為“依法對超產給予處罰”,雖然只是對規定的短暫修改,但被外界解讀為“明顯有意放鬆對超產的控制”。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過去,他們因生育乙個以上孩子而被開除,但現在依法給予了相應的處罰,原來依法徵收非法生育社會贍養費的條款被刪除,違法者再也不用錄用。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根據最新的計畫生育規定,如果國家公職人員生了孩子,他將不再面臨“多餘孩子就被解雇”,而是“應該依法處罰”。

    由於我國人口發展出現了重大轉折點,地方性關於“生育後解雇”的規定以及其他一些嚴格的控制措施、處罰等規定已不再適用於當今的人口發展形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以前出生過的公職人員現在需要被免職。 公職人員、國有企業職工違法生育,除接受計畫生育部門的處理、繳納社會贍養費外,還需要接受黨政紀律處分,甚至直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在計畫生育新政策出台之前,超額生育的職工要以社會贍養費的名義繳納罰款,還要接受單位的相關處罰。 只要是公職人員,就會在違反計畫生育政策之前從名單中刪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四十二條 (一)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其他蠟像人員,並受到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的紀律處分。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懲戒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給予降級或者開除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驅逐出境處分。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當事人是否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生育子女,將不計入名單,因地而異,以當事人所在地的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引、強迫勞動者違反規定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

    修改後,國家工作人員不再因生育超過子女的行為而被開除。

    為適應我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改革的方向和廣西人口發展形勢,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有關意見,修正案決定修改原條例中“依法繳納社會贍養費者為國家工作人員的, 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修改後的《決定》還修改了對違法生育人員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招聘(聘用)限制,刪除了原有對依法繳納非法生育社會贍養費的限期限制,“自處理決定完成之日起七年內”, 修改為“非法生育,情節嚴重的,不得聘用(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目前只放二胎,計畫生育仍是必須長期堅持的國策; 公務員也仍然有義務以模範的方式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 如果公務員非法出生,他或她仍將受到紀律處分,直至被開除公職。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想多了,公務員養活3-4個孩子,你還有精力服務社會嗎? 收入不足以維持家庭開支,為了孩子,做違法的事情也很容易。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你好; 1.根據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罰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規定,超過計畫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開除的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驅逐出境處分。

    例如,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應當解雇職工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村(居)委會委員在子女接觸不到的地方分娩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對於超齡人員,有關單位自有關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招聘、雇用(雇用)職工; 五年內不得當選為村(居)委會委員或被評為先進; 七年內無權享受公共資助的醫療福利; 在農村股份合作製下,7至14年不得享受分紅和其他集體福利。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沒有修改,至少現在還沒有。

    這是因為,作為公職人員,他不應該被當作普通人對待,而應該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方面以身作則。

    至於何時進行更改,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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