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工傷保險和人身傷害賠償

發布 社會 2024-05-27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可以先向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工傷發生地的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申請,申請必須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憑交通事故責任證明書,與公司協商辦理工傷認定。 公司不予配合,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參照《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依照前款規定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申請認定工傷,申請人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影印件;

    2、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後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期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只能根據交通事故解決,女方已經到了57歲退休年齡,應該不再有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關係,不存在工傷問題。 它應該是一種勞動和僱傭關係。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57歲婦女不能認定為工傷,只能在與單位勞動關係中提出人身傷害賠償要求。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人身傷害和工傷保險的競爭性賠償的情況下,賠償基於不同的索賠和法律關係。

    工傷保險賠償是依照《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行使的一種工傷保險待遇權利,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其實質是國家對勞動者勞動權益的社會保障措施,目的是使損害負擔社會化,實現對勞動者傷害的充分保護和快速賠償。工人的利益。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賠償以侵權行為為依據,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具有社會屬性,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人輪和釘子傷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 適用無過錯原則(機動車與行人之間)或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之間)。

    2、工傷保險和人身傷害賠償是否可以同時申請。

    人身傷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可以同時申請。

    1 工傷和人身傷害可以同時申請賠償。

    2、依法要求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允許受害人通過兩種渠道獲得賠償,相當於對受害人的權利和救濟進行雙重保險,更有利於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利益,也符合整個社會的利益。

    3、人身傷害責任分工原則。

    1 歸屬原則是確定侵權行為人對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標準。 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是否需要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則原則。

    2、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損害事實本身推斷行為人有過錯,從而推定行為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的原則。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我國對人身傷害賠償與工傷賠償主體的競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處理案件過程中,受害人必然會傾向於獲得更多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依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勞動者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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