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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非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和違法所得:(一)非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的捲菸數量超過100支(每萬支香菸1支);
(二)因菸草專賣被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三)抗拒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的檢查;
(四)非法運輸走私菸草專賣製品的;
(五)運輸未取得菸草專賣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菸草專賣產品;
(六)利用偽裝非法運輸菸草專賣企業的;
(七)利用專用車輛運輸菸草專賣產品逃避檢查的;
(八)其他違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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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行政機關享有行政處罰權; 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也可以享有行政處罰權; 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經行政機關委託,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 但是,就具體的行政處罰權(如對菸草專賣實施行政處罰權)而言,並非所有行政主體都自動享有。
行政機關是否享有行政處罰權,享有何種行政處罰權,由人民授權的省級人民決定。 根據現行菸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行政機關可以對菸草專賣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1)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各級煙草專賣局)負責菸草專賣產品的生產、銷售、運輸、進出口中違反國家菸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案件。
2)煙製品無證零售、假冒註冊商標、未註冊商標案件、非法印製菸草製品商標標識案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
(三)海關主管走私菸草專賣產品、非法儲存免稅進口菸草製品、非法經營捲菸雪茄等海關監管區域的案件。
4)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查處假冒菸草專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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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型別包括以下五類:
a) 罰款。(二)沒收財產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購買的菸葉、沒收非法運輸的菸草專賣產品、沒收轉售的菸草專賣產品、沒收走私的菸草專賣產品。
(三)責令停產經營,包括責令關閉無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菸草製品生產企業;責令生產捲菸紙、濾杆、菸絲束、菸草專用機械的企業,無菸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責令無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的,關閉或者停止經營菸草製品批發業務; 責令持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暫停經營捲菸批發業務; 下令停止銷售非法生產的菸草製品; 責令沒有專門菸草專賣業務或徐祖咪的,可以停止經營菸草專賣產品的進出口業務或者買賣國外菸草製品。
4)取消資格,例如取消菸草專賣拍賣資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第三十九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撤銷案件的;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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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非法運輸的菸草專賣產品和違法所得:
(一)非法運輸菸草專賣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捲菸數量超過100支(每萬支捲菸1支);
2)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三)抵制監督檢查人員在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陪同下依法進行的檢查;
(四)非法運輸走私菸草專賣製品的;
(五)運輸未取得菸草專賣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菸草專賣產品;
(六)利用偽裝非法運輸菸草專賣產品的;
(七)利用專用車輛運輸菸草專賣產品逃避檢查的;
(八)其他違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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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經工業和資訊化部於2009年12月29日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3 公升皮革密封簡化程式。
第 4 章 一般程式和笑聲標尺順序。
第五章 聽證程式。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七章 執法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行政執法程式如下:
(一)頒發或者拒絕發放許可證、執照、免除或者變更法定義務,以及其他確認或者不確認權利、行為能力或者法律事實的行為; >>>More
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處罰,只是過分行為的違法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只是不當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屬於行政處罰,正常情況下不會對政治審判或汙點記錄產生影響,因此不會影響三代人。 >>>More
行政強制執行的定義: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確保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執行的執法行為。 其特點如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