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住院期間工資的細節和規定及全文

發布 社會 2024-05-27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你好!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得停止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為工傷職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經殘疾鑑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日常照護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按月發放生活照護津貼。

    生活照料費按三個不同層次支付:完全不能照顧自己、大部分人不能照顧自己、或部分生活不能照顧自己,標準分別為上一年整體規劃區員工平均月薪的%或30%。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你好。 這一規定不是在《勞動合同法》中,而是在《工傷保險條例》中。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勞動合同法》對住院期限沒有詳細規定,與住院有關的唯一相關規定是第四十條第(一)款,其中規定“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的,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勞動合同法》沒有你提到的住院規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您能詳細描述一下您的具體情況嗎,從您的陳述中,可以先參考《企業職工病假或者非工傷就醫期規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你好! 請問你在工作中受傷了嗎 你想問工傷賠償嗎?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病假和醫療問題沒有具體明確規定。

    其次,在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病假或者非工傷人員醫療期限規定》(老步發〔1994〕479號)的通知中,作了相應的詳細規定:

    1.《醫療法》第二條規定,醫療期間是指企業職工不得因病或者非工傷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期限。

    2.該法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以上24個月的醫療期限

    1)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在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3個月;6個月,超過五年。

    2)實際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的,在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6個月,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個月;12個月,10至15年; 15 至 20 歲的人為 18 個月; 24個月,超過20年。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病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老步發〔1994〕479號)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在生病或者非工傷期間,企業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間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病假工資或者病假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工崗位(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集體合同(集體工資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集體工資協議)標準確定。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職工生病或者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第五條規定,在醫療期間,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數量可參照《**省工資支付管理條例》中的地方標準。 例如,《河北省工資支付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1.確定醫療的持續時間。

    《企業職工病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老步發1994年第479號)第三條: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經驗不足十年的,實際工作經驗不足五年的,三個月為三個月;六個月,超過五年。

    2)實際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的,單位工作經驗不足5年,6個月為實際工作經驗;5至10歲為9個月; 12個月,10至15年; 18個月,15至20年; 24個月,超過20年。

    2.累計病假時間的確定。

    《企業職工病假或者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老步發1994-479號)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6個月按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九個月按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3.確定病假和工傷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工傷病停工6個月以下的,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B款的規定,由企業管理部門或者用人單位按照以下標準:員工在企業工作不滿2年的,工資為60;滿2年但不滿4年者,工資70; 滿4年但不滿6年者,工資80; 滿6年未滿8年者,工資90; 對於8年及以上的人,工資為100元。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老步法1995年第309號)。

    59、企業在生病或非工傷期間,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病假工資或病假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病費減免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國家對病假工資有統一的規定。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老步發〔1995〕309號)。

    59、企業在生病或非工傷期間,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病假工資或病假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病費減免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在生病或非工傷期間,企業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病假工資或病假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病費減免費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在醫療、孕產、哺乳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長至醫療、懷孕、生育和哺乳期屆滿。

    3、休長期病假的員工,在醫療期限屆滿後仍能從事原有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醫療期限屆滿後仍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單位安排的工作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參照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標準,對勞動能力進行鑑定。被認定為1級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者非工傷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勞動者被評定為5級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規定支付遣散費和醫療補助金。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所稱最低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食品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地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5、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給予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並應支付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發生大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貼,重病金額增加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50%,絕症金額增加的金額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100%。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遵守當地法規。

    《企業職工病假、非工傷醫療救治期限規定》。

    第五條 在醫療期間,企業職工的病假工資、病假救濟費和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這篇文章是關於複製的。

    違反了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續簽,不續簽的則終止,二者選一為準。

    08年1月前,合同期滿不續簽,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新法實施後,如果勞動者不簽訂合同或改善福利待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本條規定的適用應解釋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的條款,如工資標準不變、加薪、公升職等,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如減薪,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均應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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