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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瀏覽量:2847次此資訊由樟菊志願者發布[摘要]答: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另乙個方面是試用期支付給員工的低工資。
在實踐中,試用期工人工資福利低的現象非常普遍,許多雇主將試用期工人視為廉價勞動力,任意降低基本工資,甚至不支付工資。 也有一些單位是硬而快的......答: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另乙個方面是試用期內支付給雇員的低工資。
在實踐中,試用期工人工資福利低的現象非常普遍,許多雇主將試用期工人視為廉價勞動力,任意降低基本工資,甚至不支付工資。 在一些單位,強制性規定試用期內的所有意外傷害都不包括在工作範圍內。 這是雇主熱衷於就試用期達成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
社會對試用期工資和福利低的問題反應非常強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這是員工在試用期內工資的法定最低標準。
在理解本條時應把握以下幾點:(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內的工資,且約定的試用期工資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 本協議應予執行。(2)試用期內約定的工資應體現同工同酬原則。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供的價值並不一定意味著低於正式勞動者的價值,因此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是最低標準,這與同工同酬原則不符。 這種理解也扼殺了雇主以利潤為導向和濫用的試用期,以促進廉價勞動力的使用。 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本條實際規定為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於單位內同崗位的最低工資;2、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這就提出了乙個問題,即應該遵循哪個標準,正確的理解應該是該條款中兩者中的較高者。
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48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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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試用期工資?
1、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自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且無固定期限銷售限制。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2. 在試用期內向員工發出辭職通知的天數。
試用期內,一般要求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三天期限屆滿後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試用期已過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或經與單位協商後,按雙方約定的日期離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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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員工工資不得低於正常工資的80%,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員工在試用期內工資的法定最低標準。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工資,且約定的試用期工資高於上述標準的,應當執行該協議。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租賃程式碼超過一年的固定期限和無限期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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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主要規定了試用期工資標準。 明確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9%,也不得低於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
1、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除去下列事項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形式工資的,應當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相應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不能正常工作的,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2. 在3天的試用期內被解雇是否合法?
如果不合法,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後 3 天內被解雇,則必須支付他或她的工資。
1、如果員工簽署個人辭職信,則意味著員工在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只需向員工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而不必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2、員工不簽字的: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用工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已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並支付給員工實際工時的工資,但不必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僱傭條件”:說明公司非法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公司應向員工支付2倍的遣散費作為補償,即:
如果工人工作不到三個月,則除實際獲得工資外,還應向工人支付乙個月的補償金。
為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合法權益,相關法律對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規定了最低標準,並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中明確規定。 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停工幾天後辭職離職,用人單位也應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實際工作日的工資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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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第二十條 試用期內,職工工資不得低於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內,勞動者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散或者關閉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More
首先,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中有1至3個月的試用期,所以不存在試用期合同這回事,這種說法完全是勞務派遣公司愚弄員工。 >>>More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將就工作崗位達成一致。 如果員工想在僱傭合同期間改變職位,他或她可以與雇主協商(即申請工作調動)。 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用人單位可以換崗位,但需要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變更檔案。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均適用本法。 因此,為了適用《勞動合同法》,主體必須符合主體的資格才能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學校工作、學習的學生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