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緊急合同法案件亟待解答

發布 教育 2024-05-27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你好! 乙方已履行義務,合同由工廠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無權以第一訂立合同人的名義超越權利或者超越權利或者被終止的權利。

    合同對被承認的人無效,行為人應承擔責任。

    對方可以敦促被**的人在乙個月內作出追溯性承認。 如果該人沒有表達,將被視為被拒絕。

    批准。 在合同被確認之前,善意交易對手有權撤銷合同。 撤銷應以通知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不享有**權利、超越**權利,或者在**權利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的。

    如果對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訂立合同,則該行為是有效的。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不具有相對關係。

    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越權行為外,代理人的行為是有效的。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充分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和約定。

    協助義務、保密義務等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

    協議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

    交易習慣是確定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 趙某是山區的農民,家裡有乙個花瓶,是趙某爺爺留下的。 李某從別人那裡得知,趙家有一件清代花瓶,就上門要了。 趙某不知道花瓶的真實價值,李某以15000元的價格買下了它。

    隨後,李某將花瓶送到拍賣行拍賣,以11萬元的價格售出。 乙個月後,趙某得知此事,以為李某欺騙了他,通過多方渠道找到李某,並要求某歸還花瓶。 李某拒絕了趙某的要求,理由是買賣花瓶是自願的,不存在欺騙行為。

    接到指示後,趙某向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同,並要求李某歸還花瓶。

    分析:1)趙某的訴訟主張有法律依據嗎?為什麼?

    2)法院應該怎麼做?

    答:1)李先生與趙先生之間的合同是明顯不公平的買賣合同,而這種明顯的不公平是由於趙先生缺乏交易經驗造成的,因此趙先生有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經撤銷,合同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要求李某返還財產。

    基於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撤銷花瓶買賣合同。並根據《合同法》第58條

    該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歸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錢歸還給某某。 如果李某願意支付相當於花瓶價值的價格,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在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補足剩餘的價款。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合同可以撤銷,違反了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因此趙某可以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 甲不能向乙要求賠償。 因為甲提醒乙落車是非法律行為,即善意行為,這種“承諾”對甲沒有法律約束力。

    2、甲向乙傳送傳真是銷售合同中的要約,只要乙同意,就是法律承諾,10臺空調的銷售合同在乙承諾時成立。 但乙對**有異議,根據《合同法》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甲的要約無效。 雖然甲的請求無效,但乙對甲傳真的回覆是新的要約,如果甲同意,可以構成對要約的接受,合同成立。

    3、甲與乙之間25000標的物的銷售合同因質量問題終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終止後雙方應恢復原狀,乙公司應將全部貨款退還給甲公司。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行使抵銷權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到期債務,且債務標的物型別、質量相同,任何一方均可以用對方當事人的債務抵銷自己的債務”。

    4.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此,30萬元的抵押權沒有生效,而50萬元的抵押權生效,所以30萬元的債權實際上是一般債權。 貸款到期後公司無法償還,因為抵押可以先還,貸款50萬元先還,不足的部分轉為一般債權。

    如果足以償還 500,000 美元的貸款,剩餘部分用於償還 300,000 美元的貸款。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兩筆抵押貸款都登記在冊,則房地產拍賣所得款項將先償還貸款30萬元,剩餘部分貸款50萬元,不足部分轉為一般債權,不優先償還。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以繼續提問。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 A公司的電子郵件是要約,因為其內容是明確確定的,而B公司的回覆是新的要約,因為它對要約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十條)。

    2)A公司與B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合同於10月8日成立,因為此時雖然B公司董事長尚未簽字,但A公司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B公司已接受,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條)。

    3)貨物交貨地約定不成的,雙方可以約定補充,未達成補充約定的,甲公司將貨物移交給運輸公司C,視為完成貨物交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4)合同於10月9日在C地訂立的,因合同以合同形式訂立的,合同應當在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時訂立,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簽訂地為合同所在地Signed 是合同最後簽署或蓋章的地方。(《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四條)。

    5)貨物的滅失由B公司承擔,因為A公司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C公司後,標的物的損壞和滅失風險由買方B公司承擔。 (《合同法》第145條)。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甲與乙之間的合同有效。 甲方、乙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意思表達真實且不存在無效法定情形的,視為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

    2.合同沒有變化。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變更合同的條件是當事人同意。

    現在甲和乙之間的談判沒有成功,所以不能算是合同的變更。 合同繼續有效,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 3.

    關於存款的協議是不合法的。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定金金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金額的20%。 現在定金已經達到主合同標的25%,一旦發生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援超過的5%。

    4.甲的行為應被視為預期違約。 甲與乙之間的合同明確規定了價格、履約地點和擔保。

    合同的目的是讓甲在9月4日前獲得乙提供的100噸貨物,乙在交貨完成後獲得貨款。 此外,銷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的銷售合同,在合同變更前,甲必須在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交貨後一次性向乙支付價款,否則乙可能會蒙受損失。 因此,A在與乙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明確表示遲延履行債務、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已達到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5.乙作為買賣合同中的賣方,在得知甲作為買方可能無法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其貨款,不能達到合同目的,應視為乙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時,不主張解除合同。 因此,乙方應繼續履行按照合同約定定期交付貨物的義務。

    因此,甲、乙均違反合同約定,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僅供參考,民法不是我的專長,難免會有錯誤,希望能批評改正。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委託合同有效,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非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的合同與承諾的合同相同,合同在協議達成時成立。

    根據標題,雙方達成協議,B公司也按照合同履行,表明合同有效。

    2.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賠。 B公司已按照委託條款收取貨款,並有保管和轉讓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

    “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損失的,除不能歸責於對方當事人的原因外,應當賠償損失。 事故應歸咎於A公司的損失,由於B公司的司機未能盡最大努力履行職責或無效的儲存而導致A公司的損失,因此應予以賠償。

    3.在無償委託合同中,委託人雖然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仍有其他義務,如支付費用、接受委託事務的結果、損失賠償等,這些義務與受託人的義務相對應。 因此,無償委託合同也是雙邊合同。

    根據標題,無論A公司是否支付報酬,都不能成為B公司拒絕支付貨款的理由。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這樣,我們將能夠回答您的具體問題。 2、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4)作品內容和......工作地點,並根據 XXXV。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抗辯權不同時履行,拖欠電費是因反租賃合同附屬合同的電力合同產生的債務,A公司欠江的500元是租用江機器的合同產生的債務, 而且不是同一種合同關係。

    2、沒有斷電的權利,江拖欠電費的行為應該通過談判、訴訟等法律手段解決,這種侵權行為不宜採用,是過度的自救。

    3、不可以,因為公司沒有正當理由擅自收回櫃檯,其行為明顯違約,原櫃檯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江同時行使了抵銷權,而不是抗辯權。 由於是兩種不同法律關係產生的同一債權,因此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基於乙份合同。

    2、甲公司無權斷電,因為江已經提出抵銷請求,請求到達時雙方債權和債務的均等部分不存在。

    3、A公司不能在租賃櫃檯,因為是A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江無法經營,所以A公司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必須賠償損失並相應延長租賃合同期限。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 不可以。 甲是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夥企業法》第64條)。

    2. 您可以退出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只在其出資的範圍內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不需要對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退出合夥企業不需要得到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即可。

    3. 不可以。 新合夥人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

    4. 不可以。 合夥人和合夥企業是兩個獨立的實體,有一定程度的財產分離,禁止債權人抵銷合夥人個人債務的權利。 即合夥人產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權利也不得以代位求償的方式行使。

    《合夥企業法》第41條)。

    5、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法); 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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