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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我國的封建社會。
生產關係首先是所有制關係,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 在春秋時期之前的奴隸社會,我國實行土地國有制,即井田制。 魯國。
“畝初稅”的實施,標誌著井田制度的實施。
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在中國的封建社會中,土地所有制有三種形式:國有土地、地主土地和自耕農地。 在這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中,絕對佔主導地位的是封建大面積土地所有制。
東漢強大的地主勢力的發展; 西漢末期,土地兼併十分嚴重; 北。
大地主佔據了大量肥沃的土地; 唐末,皇室親戚、貴族、大地主、寺院吞併了大量土地; 明朝後期,土地兼併嚴重,出現了大量的“農田”,這就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現象。 這是許多朝代土地制度的共同特徵。 大量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廣大農民失去土地,導致社會矛盾激化,也導致農民起義盛行。
特別是Junda系統。
它是中國封建社會時間最長、影響最大的一次,成果相當突出。 到了隋朝,君天制度發生了很大的改革,主要是把女地從收地物件上廢除,廢奴脾和牛領地; 新指定的士兵被分配了戰場; 另乙個重大變化是提高了官收田的地位,為官員設立了“永業天”; 另乙個變化是放寬了接收田的年齡。 隋朝改革後,君天教團對後來的唐朝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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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像中國這樣的農業型國家,稅收制度長期以來一直與土地制度掛鉤。 土地制度和稅收制度是封建國家的經濟基礎。 兩者的矛盾運動和生產力共同促進了社會的進步。
土地制度決定稅收制度,稅收制度隨著土地制度的發展而發展。
稅收制度對土地制度作出反應,與土地制度相適應的稅收制度可以保持土地制度的穩定,有利於生產的發展,有利於社會穩定的維護。 反之則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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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中國古代稅制的演進趨勢:
1、稅標準從以人為本逐步轉變為以畝地為本,最後以兩部稅法為標誌,徹底廢除人頭稅,說明隨著歷史的發展,封建國家對農民的個人控制越來越寬鬆。
2.地租形式由勞動地租形式過渡到實物地租形式(兩部稅法),實物地租逐漸過渡到貨幣地租,以鞭法的實施為標誌,說明封建社會的不斷發展促進了後期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
3、徵稅時間由不定期時間逐步發展為基本時間,以兩部稅法為標誌。
4.農民必須服兵役,以支付絲綢服務,其標誌是調整租金。
5. 從多種稅種向單一稅種的過渡以鞭子法為標誌。
中國古代稅收制度
中國古代稅收制度的一般特徵是:稅收標準從人均向畝數和資產過渡; 收款方式已從實物租金轉變為貨幣租金。 徵用的名稱由多種成分轉變為單一貨幣,徵收時間由不定期發展為定時徵收,農民服務由強制服務發展為替代服務。
隋唐時期,實行地租調製。 規定:每丁每年要向國家繳納兩石粟,稱為地租,交絹二丈,棉三兩或布二丈布,麻三斤,稱為調。
如果國家不需要它服務,那麼每丁每天可以支付三尺絲綢或三尺七寸五分布料的標準,這叫詠,又稱“詠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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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稅收制度是:
1.春秋時期和戰國時期。
由於農業生產中使用的鐵器大量使用,因此生產了大量的私人田地。 為了促進土地所有制由國有制向私有制的轉變,諸侯國開始實施改革。 春秋時期,齊國關忠的“相地降”徵收了魯國的“初稅畝”。
特別是魯縣的“畝初稅”開始按畝納稅,促使耕地由國有轉私有。
2.秦漢時期。
秦始皇統一國家後,頒布了“讓貴州首領自修”的法令,命令地主和地主農民按習俗申報所佔土地數量並納稅。
漢朝繼承了秦朝的制度,稅制基本沿襲了秦朝。 然而,漢朝和秦國是不同的劃分,漢初的統治者吸取了秦國滅亡的教訓,被迫採取“休養生息”的政策。 從漢高祖時期的“十五稅一”到文帝時期的“三十稅一”,農民的稅收負擔減輕了,生產力得到了極大的恢復和發展。
3.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比較重要的稅制是北魏時期實行的君田制度。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頒布了《君天令》,其主要內容是按舊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 但是,只分配國家手中的土地,不觸及地主的原有土地。
同時,還有地租規定,即獲得土地的農民每年必須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地租。 地租,即地租、糧食的支付; 調,指家庭稅,繳納絲綢或布匹。
4.隋唐時期。
隋朝一直沿襲北魏的地租調製,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以輕罰、少養的思想改革了服務制度,實行了地租調製。 地租條例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政府繳納一定數額的糧食,稱為“地租”; 支付一定數量的絲綢和布料,稱為“調”; 徵兵期間,不去服兵役的,可以交絲綢或布料,這叫“勇”。
唐末,君田制度被毀,國家頒布了《兩稅法》。 每戶按資產繳納戶稅,按土地畝數繳納土地稅,取消地租和一切雜項稅、雜項勞動; 每年繳納兩次稅款,分別在夏季和秋季。
5.遼、宋、夏、晉、元五朝。
這一時期重要的稅收制度是王安石改革中的《方田平等稅法》和《徵兵法》。 平地均稅法是指土地的重新計量,按每戶占有的土地量和貧瘠的量徵稅,官僚地主也不免。
徵兵法是指應該服役但不願服役的家庭收取免稅費並雇用人員服役。 沒有服務的官僚地主也必須付出代價。 這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確保了生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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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中國古代稅收制度的演變成為; 1.稅收標準從以人均為主逐漸轉變為以土地財產為主(以兩部稅法為標誌),直到取消人頭稅(以土地分配給畝為標誌),反映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個人控制鬆懈。 2.
農民逐漸從必須充當僕人發展到絲綢的替代品(以“yong”為標誌)。 3.從以實物為主的稅收轉變為以貨幣為主的稅收(以鞭子法為標誌); 它反映了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
4.徵稅時間逐漸從不規則時間發展到基本時間(以兩部稅法為標誌)。 5.
稅收的種類逐漸從複雜和多重演變為簡化和單一(以鞭子法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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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稅制總體上呈現出幾個主要趨勢:
1.它已經從關注人轉變為關注土地和財產。 這種轉變始於唐朝的“兩稅法”,該法規定應根據納稅人的土地面積和財產狀況徵稅,不再是唯一的標準是人數,使稅收更加公平合理。
2.從實物租金到貨幣租金。 明朝的《一鞭法》就是這種變化的標誌,它規定將地租和各種雜稅徵收成銀兩,使地租逐漸由實物轉化為貨幣。
3.徵稅時間逐漸由不定期發展到基本定時。 唐朝的“兩稅法”規定每年夏秋兩季徵稅,此後各朝基本都遵循這一制度,使徵稅時間及時。
4.農民已經從必須執行一定數量的徵兵和兵役發展到能夠代表他們服役。 漢朝的徵稅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稅種,後來的明朝也實行了代名制,讓農民繳納一定數量的銀兩代替服務,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5.稅收的種類從眾多到逐漸減少不等。 明朝的“一鞭法”將各種稅目結合起來,簡化了稅種,使徵收更加方便。
6.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逐漸徵收重稅。 例如,明朝開始對茶葉等商品徵收重稅,以增加國家收入。
總的來說,中國古代的稅制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以適應不同時期的社會經濟條件和統治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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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奴隸制度的演變趨勢:(1)稅標準逐漸從以人為主過渡到以畝為主,人頭稅在稅收中的比重越來越小,以唐朝的兩部稅法為標誌。 (2)從實物地租到貨幣地租的逐步發展,以明代的鞭法為標誌。
3)徵稅時間由不規則時間逐漸發展為基本時間,以唐朝兩部稅法為標誌。(4)農民從必須服一定量的兵役和兵役發展到能夠代服兵役,漢朝是中國歷史上最早代表農民徵稅的時期。 (5)稅種由多逐漸減少到冰雹,以明代的鞭法為標誌。
6)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徵收重稅逐漸增加。
唐初頒布的《君田令》規定,丁人(21歲丁人)和18歲以上的中年男子各得100畝土地,其中80畝分為田地,20畝為永業田。 他有義務納稅並擔任僕人。 >>>More
長期以來,中國古代實行以土地稅(含戶稅、土地附加稅)為基礎,以商業稅(含關稅、市政稅)為輔的稅制。 這種稅制最初形成於西周和春秋時期和戰國時期; 秦漢王朝逐漸完備; 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君天的基礎上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 宋元明清三代,隨著統一土地制度的破壞,土地兼併之風愈發興盛,在不斷開墾土地、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了地稅、戶稅、丁稅的合徵,以及商稅、鹽稅的徵收制度, 茶葉、酒等商品稅得到加強,使商業稅和商品稅成為我國封建時期末期國民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土地繼承法:目前我國尚無土地繼承法,通常根據《連鎖繼承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