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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法規? 它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行政法規是指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式制定的關於行使行政權力和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行政法規的特點是:
1、行政法規主體為***;
2.行政法規是按照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的;
3、行政法規必須通過法定程式制定;
4.行政法規具有法律效力。
制定行政法規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1、依照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2.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
什麼是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行政規章是指具體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法定程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行政法規的基本特徵是:
1.制定行政規章的主體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即有權制定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的機關;
2.行政規章的制定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的授權;
(三)行政規章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制定;
4.行政法規具有法律屬性。
行政規章是各部委和地方有許可權人員在其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法規、實施細則、實施辦法等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從內容上看,它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延伸和細化,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乙個重要層次。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的行政機關是:
1)各部委;(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三)省、自治區當地人民; (4)經***批准的大城市居民。 行政規則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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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 省**市**; 經批准的大城市**有權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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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行政規章,各部委、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成為部門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市、自治州人民可以依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設區、自治州的市人民可以依照本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本條第2條,稱為行政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 *** 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規定,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制度。 胡銀門部規章制度規定的事項,是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制定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可以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法規可以規定以下事項:
(一)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特定行政事項的。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城鄉建設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 已經制定的地方**法規,涉及上述事項範圍之外的事項,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城市、經濟特區所在城市、已獲批較大的城市外,其他設區市、自治州人民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確定市、自治州開始制定的時間同步制定地方法規。地方性法規應制定,但條件尚不成熟,由於行政管理急需,可先制定地方性法規。 實施兩年後,需要繼續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性法規不得制定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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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的主要內容如下:
1)各部委;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三)省、自治區當地人民;
4)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王子銀夫批准***。
行政法規是人民法律提倡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參考依據。
行政法規由有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起草,重要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法制機構起草。 在制定行政法規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多種形式,例如座談會、辯論會和聽證會。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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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司法部、**等有權制定法規的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條 各部門、委員會、人民銀行、國家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制度。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國務院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制定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八十一條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提交行政法規制定或者有關部門共同制定規章。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可以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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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規一般是行政法規,制定法規的主體一般是***,但制定自治法規和單系墓葬法規的主體是中齊本德州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 對於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立行政許可。 法律尚未頒布的,行政法規可以設立行政許可。
必要時,可以通過發布決定書來設立行政許可。 實施後,除臨時行政許可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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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制定條例》行政規章的主體是:(一)***部委;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宋燦及(3)省、自治區人民所在的省、自治區**當地人民**; (4)大城市人民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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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法規的主體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 ***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的一項重要職能和權力,也是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法律分析:法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規範性檔案。 規章主要是指國家叢迅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各省、自治區所在地市、設區的人民,在其職權範圍內實施法律, 屬於本行政區域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或者具體行政事項和規範性檔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