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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訂婚時寫給男方父母的收據,不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當時沒有婚姻關係,只是世俗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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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這需要認真對待,否則錢會在不知不覺中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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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女方在訂婚時寫給男方父母的收據不是連帶債! 只有在婚姻登記後才發生這種情況,才能算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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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個人看來,男女皆宜,在女方父母不同意訂婚的狀態下,我覺得男方是不允許自己動手的,這和父母雙方的同意是不一樣的,原因就是,在父母一方不同意的狀態下,你把彩禮給對方的家人, 誰害怕未來的變化。所以寫收據就是乙個證明。 為了避免意外,弄雞飛蛋,人盡錢。
另外,彩禮是男方在婚前給的,不管怎麼說,都算不上雙方共同勞動的收入,因為女方沒有貢獻這個財產,流了一滴汗。 女人可以享受禮物,但絕不是女人的私有財產,這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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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描述,這只是彩禮的證明,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而且如果雙方沒有離婚,彩禮也不需要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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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收據只是收錢的證明,也可能是退回的錢,沒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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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不等於結婚,沒有結婚證就不是法律承認的夫妻,這些婚前債務收據也不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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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禮物,不是借條,所以是接受禮物的一種,接受之後就結束了,不能算作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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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價格是女人和男人之間為了結婚而簽訂的合同。 只要女方把糧食交給男方,合同履行,彩禮就沒有問題。 但結婚後,我發現自己的性格不合群,離婚了。
如果婚姻時間很短,一般都會退還彩禮,拿走嫁妝。 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你們已經結婚很久了,你們將需要分割共同財產。
彩禮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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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丈夫和訂婚時,女方的父母沒有去,也不同意這門婚事,但男方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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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供的資料,女方訂婚時,一時難為父母寫收據,不管是寫彩禮收據還是別的什麼,如果是彩禮,就沒有必要寫收據,也不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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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寫給男方父母的收據。
收據只是證明。
收據 金錢或其他物品。
它不代表任何債務關係。
怎麼能說是夫妻的連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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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共同債務,因為你沒有拿到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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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丈夫給女方的彩禮將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付款人因支付彩禮而產生債務,付款人可以在解除婚姻關係時要求返還。
即使沒有要求歸還,該債務也應依法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婚前一方借款購買的房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購買該房產而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該價款也應依法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解決。
如果彩禮被退還,女方不承擔清償債務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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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結婚就沒債,但結婚就要負債,為什麼要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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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嫁不出去,養不起你,那豈不是給別人的女兒乙個錯誤? 為什麼要為婚前債務是連帶債務而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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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而欠第三者的債務。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是離婚案件審理中的難點。 2001年4月28日,修訂後的《婚姻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但由於過於原則化、籠統化,難以準確把握和運用。
這主要取決於你在**上花了多少錢。 大致分為: (一)婚前一方借入的購置財產所產生的債務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二)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而負債的;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欠的債務,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或者夫妻共同承擔的;
(四)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因醫療和有法定義務的人的治療而欠下的債務;
(五)撫養子女的債務;
(六)負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配偶一方或者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8)為支付合法和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九)夫妻雙方約定的連帶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同居原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責任形式上看,夫妻雙方的“共同還款”責任是連帶責任,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可以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自己擁有的財產來清償連帶債務。 債權人有權要求配偶一方或雙方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不論夫妻雙方的份額如何,不分先後,配偶任何一方均應按照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擔債務,如果一方的財產不足以清償, 另一方應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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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婚前給女方的彩禮是借來的,算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 妻子有責任和義務與丈夫償還相同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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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數! 其實是不是連債都沒有意義,反正總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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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這筆錢是給你的。
男女雙方婚前購買的房產或者機動車登記在女方名下,視為女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仍歸女方所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