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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未償還三個月以上或者未超過三個月的, 數額較大的,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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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或者數額較大但數額較大的, 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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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三個月以上未償還,或者雖數額未超過三個月的, 數額較大的,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經費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大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 雖未滿三個月,數額較大且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銷售人從事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盧春魯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大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人員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有前款規定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資金的,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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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2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 雖未滿三個月,數額較大的,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經費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大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人員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資金的,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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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72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自用或者借給他人,金額比陸備大,三個月以上未還款,或者金額雖未超過三個月,金額也比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未償還超過三個月,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差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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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了挪用資金罪,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272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職工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三個月以上未償還的,給予晉公升,或者任職不滿三個月的, 數額較大的,或者從事營利活動或者從事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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