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遣散費?

發布 職場 2024-05-18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員工要求辭職的,無需協商一致支付辭職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在協商中應包括賠償金,如果勞動者同意不需要賠償,那麼也是勞動者自己的意願,那麼就沒有必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般來說,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予經濟賠償。

    3.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如果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協商、完全自願的基礎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2、根據勞動部有關通知,勞動者依法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協商、完全自願的基礎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2、根據勞動部有關通知,勞動者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支付遣散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芹菜彎曲。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遣散費取決於具體情況。

    如果雇員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則雇主無需支付遣散費。

    如果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用人單位仍需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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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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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More

6個回答2024-05-18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員工有辭職的權利,根據相關檔案,企業無權受到經濟處罰,所以根據你提到的情況,你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申請,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並且您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