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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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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分為過錯解雇、非過錯解雇和經濟裁員三類。
1、過錯解雇是指用人單位主動有過錯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不當解雇的六種情形。 即: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合規? 有條件;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而無效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這六種情況下,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但用人單位在解雇違紀勞動者時必須合理、有證據,並保留相關證據。
否則,如果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用人單位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了公司制度,將承擔不利後果。
2、無過錯解雇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一方沒有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三種情形。 即:
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職; 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 在這三種情況下,雇主可以在提前 30 天通知或向雇員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後終止僱傭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合同終止,雇主必須向雇員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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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兒子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勞動合同所依賴的勞動合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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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勞動者在合同期滿前,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也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這是乙個區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08年1月1日前,遣散費為1個月3000元;
2008年1月1日以後,遣散費為3個月9000元,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賠償18000元(目前沒有9000元賠償)。 >>>More
員工個人主動辭職的,必須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無經濟補償。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過錯,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損害了勞動者的重大利益,勞動者可以在勞動者辭職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 那麼如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呢?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