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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產權證和不動產證之間沒有根本區別。
新房地產登記證的封面與目前的產權證非常相似。 紅色封面上印有國徽,下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產權證書”字樣。
但是,在新證書的內頁,註冊的內容更加詳細,包括:權利人、常見情況、位置、不動產單位號、權利型別、權利性質、用途、區域、使用期限等,帶有多個防偽標誌,並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監管”字樣。
房地產統一登記後,土地和房屋登記統一,不動產登記證上會記錄房屋的產權資訊,包括土地使用權資訊。 例如,房屋的建築面積、土地的分配面積等。 目前,房地產證上記載的土地基本沒有資訊。
在不動產統一登記成立之初,就明確了“不變不換”的概念。 這也意味著,無論是在整合過程中還是機構整合後,對於產權人來說,只要產權沒有變化,證書就不能續期。 即使將來新證在全國範圍內廣泛使用,人們仍然可以用舊房證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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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是去年以前使用的名稱,登記部門是物業管理局。
不動產產權證是現名,包括不動產證和土地證。 登記部門移交給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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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產權契約和房地產契約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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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產證上,除了權利人、常見情況、所在地等原房產證內容外,還增加了雷射面積、房產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房產單元號,具有唯一**,相當於全國範圍內證書中記載的房產的唯一“ID號”,通過房產單元號可以鎖定房地產資訊;
不動產證內頁的內容僅包括房屋所有人、房屋共有權屬、房屋所在地、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計畫用途、房屋狀況、土地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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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不大,房產產權證會更詳細。 註冊很詳細,沒有太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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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產權證上的50年是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為50年,土地使用權根據轉讓時的開發型別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使用權為70年,工業建築用地和綜合用地為50年, 商業建築的土地是40年。
《房屋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關辦理。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共有人應當在徐梁東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人性質或共有人份額發生變化導致房屋登記申請不力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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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產權證和房地產證的主要區別在於:
1、證書名稱與舊房地產證書不同,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所有權證書”。 新的不動產權證書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產權證書》。
2、監管機構不同於舊房地產證,監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構改革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新的房地產產權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監管。
3.內頁資訊不同。 房產證內頁的資訊主要記載了房屋和土地的兩種內容; 房地產產權證內頁的資訊更加全面,除了權利人資訊、常見情況、權利型別、用途、面積等資訊外,還增加了房地產單元號。
1、房產證上沒有抵押,是否意味著沒有抵押?
不動產證上沒有抵押字樣,不代表房屋沒有抵押,不動產權成立,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時生效。 如果房地產證明中記載的專案與房地產登記簿不一致,則以房地產登記為準,因此抵押是否抵押應以房地產登記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權變更生效時間】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自登記在不動產登記冊上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明書的關係】不動產權屬證明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明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 記錄不一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2、公寓是否有房產所有權證。
一些。 是一種不動產權證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不得動的。 又稱《中國房地產所有權證》,新的《不動產權屬證》與現在的《不動產證》略有不同,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動產權屬證外,《不動產證》的外頁寫在不動產登記抵押權的右上角, 場外登記、扣押登記等登記型別;內頁內容規定了權利人、證書型別、證書編號、常見情況、權利人型別、註冊原因、使用期限、取得情況等。
新版《不動產權證書》的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權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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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地契和地契的意思不是一回事,區別在於:
1.名稱不同。 房地產產權證與房地產證的區別在於名稱不同,不動產證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動產權證; 不動產證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動產證。
2.內容不同。 不動產證和不動產證在內容程式碼上有很大的區別:不動產證包括房屋的所有權人、常見情況、房屋的位置、登記時間、房屋的性質、計畫用途、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 與房地產證書相比,房地產產權證書增加了雷射面積、房地產單元號、適用期限等。
3.發證機關不同。 不動產產權證和不動產證的發證機關不同,不動產證的印章:發證機為市(縣)不動產管理局(不動產管理局)或市(縣)人**。
不動產證印章:不動產登記機構由縣級以上人員依法確定,並由負責不動產登記的部門負責,如:“XX縣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專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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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擁有50年產權的房地產,當申請所需材料齊全時,可以申請房地產證書。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註冊申請;
2)申請人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
4)不動產的邊界、空間邊界和面積等材料。
1、土地使用證缺失對賣房有影響嗎?
土地使用證不見了,對房子的銷售有一定的影響。 實踐中,很多購房者需要看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沒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存在一定的障礙。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註冊申請;2)申請人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3)相關房地產權屬證明、登記理由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明; 4)不動產的邊界、空間邊界和面積等材料。(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材料; (六)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2、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二手房可以轉讓嗎?
如果二手房沒有土地使用證,一般是無法轉讓所有權的。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登記申請; 2)申請人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3)相關房地產權屬證明、登記理由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明; 4)不動產的邊界、空間邊界和面積等材料。(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3. 捐贈不動產的轉讓手續是什麼?
捐贈的財產需要在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部門登記。提交的材料有:1、註冊申請; 2、申請人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 3、相關房地產權屬證明、登記原因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明; 4、不動產邊界、空間邊界、面積等材料; 5.關於他人利益的解釋性材料。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有特別規定和細則,也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用於挖掘和辯護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註冊申請;
2)申請人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
4)不動產的邊界、空間邊界和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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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面名稱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梁陰及民國房地產權屬證》,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產權證》。
2、扉頁原來是當地人民的公章,現在是登記機關的公章。 “過去,以當地群眾為主體,蓋上當地人民的公章,下乙個不動產登記主體成為登記機構,相關事宜不再由當地人民負責,所以取消了房地產產權證,直接加蓋了登記機構的印章。 青島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說。
3.在扉頁右上角的扉頁上新增***不動產證,作為存放不動產登記資訊的符號,市民可以掃瞄***獲取不動產證號、不動產單位號等相關資訊,實現不動產資訊快速查詢。
4、房產證原件主要記載房屋和土地的兩種內容,內頁資訊包包括房產權利人、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房屋所在地、常見情況、登記時間; 房屋的建築面積、套房的建築面積、規劃用途和房屋的性質; 土地編號、土地用途、徵用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權面積、共同使用權面積等。 涉及較多不動產登記資訊的不動產產權證內頁資訊包括權利人、共同權屬、所在地、不動產單元號、權利型別、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使用年限等權利狀態。 據青島市國土資源和住房局工作人員分析,不動產產證的乙個重要變化是增加了不動產單位號,這為今後可能基於“地塊單位”查詢不動產登記資訊奠定了基礎。
5、附圖比較全面,原房產權屬證主要記載的是住房和土地兩個內容,房產證除了記載房屋和土地之外,還包括下一步將要納入的林權、海域和農田等內容。 因此,在圖紙方面,原來的房地產產權證只有房屋和土地兩張圖紙,而房地產產權證會逐漸標註地塊、海洋和上面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其實,如果我們在四川買房,就不需要申請土地使用證,也不需要申請房產證。
於是,在四川簽了購房合同,繳納了一系列稅費後,我就直接到四川當地房管局辦理了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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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產權證和不動產證結合的關鍵是,產權證包括不動產證,可以是不動產證,也可以是其他不動產的登記證。 自2014年《房地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以來,我國逐步停止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轉而統一辦理《房產證》,也就是說,房屋登記機關出具的房產證現在稱為房產證。 房地產證的正式名稱以前是“不動產權屬證”和“房權證”,按照此前的《房屋登記辦法》或此前的法律法規辦理,《住房登記辦法》已於2019年正式廢止。
但是,之前辦理的《房產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仍是合法證明,是業主享有房屋所有權的法律證明。 不動產權證與之前的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最大的區別在於,不動產權證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會單獨頒發。 房地產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明原件必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明一起使用,以證明房屋的完全產權。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不動產以不動產單位為基本單位登記。 房地產單位有乙個唯一的程式碼。 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冊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的位置、邊界、空間邊界、面積、用途等自然條件; (二)不動產權的標的、種類、內容、期限、權利變更等所有權狀況; (三)涉及房地產權利限制或者催款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不動產單元,是指所有權邊界封閉、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
沒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森林、樹木等固定物的,以陸海權屬界線圍起來的空間為不動產單位。 有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以及森林、森林固定物的,由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以及森林和森林固定物以及陸地和海域所有權邊界所包圍的空間為不動產單位。 前款所稱“房屋”,包括獨立且被所有權邊界封閉的空間,以及可以獨立使用且由所有權邊界封閉的空間,如套房、樓層、房間等。
房地產地契不是地契,它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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