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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寫前請登入學院**仔細閱讀《**紀委、**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兩則的意見》和《關於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一)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二)的說明》, 發出**中的第1-8項為表1的內容,9-22項為表2的內容。
2.本表格由學院副處級以上幹部用鋼筆填寫; 親自找王書記審閱簽字,蓋章表格,在信封上簽字。
3.請將密封的信封交給本組織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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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事項”應包括“私家車”和其他具有一定價值的物品; 如果“配偶和子女同居”有些事情需要報告,那麼如果我涉及這些事情,我應該報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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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共辦公廳針對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有關個人事務的規定,進一步規範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事務的制度。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制度建設的重要體現,是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和體制創新。 對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進反腐敗廉政體系建設,特別是完善黨內監督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紀檢監察機關(單位)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報告,或者群眾對領導幹部在幹部考核、檢查、檢查等工作中涉及個人事務的問題提出突出反饋的,可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範圍,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事業單位)和組織(人事)部門,對有關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領導幹部關於報告個人事務的規定》第三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其婚姻、配偶、子女移居國外、就業的下列變動情況:(一)婚姻變動情況; (二)持有以公出境(境外)為公目的出境證明的; (三)因公出國(境外)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台居民通婚;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外(境內); (七)配偶、子女的就業,包括配偶、子女在境外(大陸)就業及其職位;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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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晉公升為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範圍;
(二)列入《反腐敗和流失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後備幹部人選;
3)需要進一步使用的候選人;
(四)因舉報涉及個人舉報事項而需要查核的;
5)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法律依據:《關於個人舉報領導幹部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 檢查方法包括抽查和集中檢查。
每年隨機抽樣一次,比例為10%。 重點檢查物件包括:(一)擬推進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盲查範圍的物件; (二)列入《接受禪修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後備幹部候選人; (三)擬進一步使用的候選人; (四)因舉報涉及個人舉報事項而需要查核的;5)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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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領導幹部報告涉事事項的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機關的縣、廳級以上幹部(含縣、廳級副職,下同);
(二)縣、廳級副以上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級以上領導,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本規定適用於副科研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幹部和已退休但尚未辦理退休(離職)報告手續的幹部。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婚姻變動、配偶子女移居國外(大陸)、就業等下列事項:
1)婚姻的變動;
(二)持有以公出境(境外)為公目的出境證明的;
(三)因公出國(境外)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台居民通婚;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外(境內);
(七)配偶、子女的就業,包括配偶、子女在境外(大陸)就業及其職位;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收入、房地產、投資等下列事項: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講課、寫作、諮詢、審校、書畫等勞務收入;
(三)同居人員、配偶和子女的不動產;
(四)共同居住的人、配偶、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值的金融產品(包括股權激勵)、投資型保險和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夫妻、子女共同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
(六)夫妻同居的子女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