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等親屬可以開辦公司、辦企業嗎?

發布 社會 2024-03-13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是的,但是領導幹部。

    不可能為配偶和子女等親屬的公司或企業提供工作便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定如下: 第九十五條 在審批監督、資源開發、金融信貸、批量採購、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標投標、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利用權力、影響力為配偶、子女、配偶等親屬和其他有特殊關係的人謀取利益的;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務之力或者影響力,為配偶、子女、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有特定關係的人索取存款或者推銷金融產品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不允許在當地設立公司。 以重慶為例,具體如下: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市內經商經營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規範的經商經營行為是:

    (一)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經營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經營企業。

    (二)市委副秘書長、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市政協、市紀委、市委部門、市廳單位、區縣(自治縣)黨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市管理事業單位依法被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配偶不得從事經商或者經營企業;

    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範圍或者經營範圍內從事經商或者經營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相衝突的商業、企業活動。

    市高院、中級院、市檢察院、檢察院分局、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經營企業; 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範圍或者經營範圍內從事經商或者經營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相衝突的商業、企業活動。

    (三)國有企業市級管理主要領導人的配偶不得經商經營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市管理副領導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工作的企業和所屬企業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業務或經營企業,不得從事可能與本市公共利益相衝突的商業或企業活動。

    (四)其他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配偶不得從事領導幹部管轄範圍或者經營範圍內的業務或者經營企業,不得從事可能與本市公共利益相衝突的商業、企業活動。

    (五)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擔任領導職務的地區、企業從事經營活動。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三。 十。

    四、不得為配偶、子女、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不允許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本項禁止為親友經商、經營企業提供便利。 一直以來,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配偶等親屬經商經營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現象,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擾亂了經濟秩序。 造成社會分配不公,敗壞黨風、政風、社會風氣,干擾和阻礙改革程序。

    這裡所說的“便利、優惠條件”,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勢,疏通關係,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施加影響,經營企業,或向配偶提供優惠政策等優惠條件的行為, 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領導幹部同黨員在工作中要同上下各方面建立工作關係,這是領導幹部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 良好的工作關係有利於加強彼此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減少摩擦和堵塞。

    但是,少數領導幹部把這種工作關係變成了私利關係,配偶、子女、配偶等親戚做生意、辦企業時,寫便條、問候、施展影響,在市場競爭中處於特殊優勢地位。 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並因此滋生了各種紀律案件,這些案件都與此密切相關。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切實防止商品交換原則和特權觀念侵入黨和國家的政治生活,防止黨員領導幹部的職業行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是的。 但是,企業領導不得將國有資產委託、出租、承包給配偶、子女或者其他有特定經營關係的人,不得利用職權為其配偶、子女等有特殊關係的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與其所工作的公司、企業同類經營業務,牟取違法利益,數額巨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之便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從事的公司、企業類似的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者罰金;數額特別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否。

    法律依據:《關於國有企業領導誠信執業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利益的行為發生。 請勿執行以下操作:

    (一)配偶、子女等有特殊關係的人對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與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進行投資;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出租、承包給配偶、子女等有特定經營關係的人;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等有特殊關係的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四)利用職權為彼此、配偶、子女等有特定關係的人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五)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聯人投資經營的企業與投資人或者與投資人有關係的企業之間可能侵犯公共利益或者企業利益的經濟、經營往來;

    (六)按照規定迴避職務和公務迴避應當進行,但無迴避;

    (七)辭職、退休後三年內,在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或者與原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中介機構任職或者投資,或者在上述企業事業單位從事與原企業事業單位業務有關的經營活動;

    8)其他可能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企業利益的行為。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否。

    法律依據:《關於國有企業領導誠信執業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利益的行為發生。 請勿執行以下操作:

    (一)配偶、子女等有特殊關係的人對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與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進行投資;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出租、承包給配偶、子女等有特定經營關係的人;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等有特定關係的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的;

    (四)利用職權為彼此、配偶、子女等有特定關係的人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五)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聯人投資經營的企業與投資人或者與投資人有關係的企業之間可能侵犯公共利益或者企業利益的經濟、經營往來;

    (六)按照規定迴避職務和公務迴避應當進行,但無迴避;

    (七)辭職、退休後三年內,在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和與原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中介機械流體中,在上述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叛亂職務、投資參股或者從事與原企業業務有關的經營活動;

    8)其他可能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企業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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