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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看來,我個人認為,你父親和房主之間的關係是一種普通的合同關係,類似於加工合同。 也就是說,你父親和房東之間的關係不是僱傭關係,也不是簡單的幫手,而是契約關係。 你爸爸和給他打電話的人之間有合作關係,雙方之間沒有僱傭關係。
房主是否需要賠償你爸爸,主要取決於雙方的合同關係。
進行加工承包,必須確保施工安全。 你爸爸和房主都對此負責。 而你爸爸受傷的原因是因為安全措施沒有到位。
因此,要區分您父親和房主的責任,這取決於哪一方對安全措施負有更大的責任。
1.哪一方豎立了石板等。 如果石板是房主豎立的,房主就更有責任了,你爸爸也要對沒有檢查石板的安全性負有部分責任。 如何區分責任比例,視具體情況而定。
房主平均有 60 多項責任。 按照這個計算,房主需要承擔60餘項責任,金額在2萬元以上,至少1.4萬元以上。
如果所有的安全工作都是由你爸爸完成的,那麼房主的責任就很小了。
如果安全措施由合作夥伴執行,則合作夥伴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三方均不對安全措施負責,則應將其視為事故。 在這種情況下,房主的責任也很小。
2、你父親在施工過程中是否違反操作規程。
你父親和合夥的人之間有平等的合作關係,不存在誰指揮誰的問題,也不存在誰付錢給誰的問題,所以這不是僱傭關係。 你不能讓那個伴侶負責,不要找錯人。
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房主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房主對安全措施有過錯的情況下,他需要承擔大部分責任; 在房主對安全措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從公平的角度來看,也有一部分責任,但這個責任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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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應該要求賠償,這樣的事情是事實上的僱傭關係,你爸爸為什麼會去房東打工,不僅是在朋友的要求下,還因為“房子在要”,你爸爸的朋友簽了僱傭合同嗎? 如果你不簽字,那麼就跟你父親事實上的僱傭關係一樣,所謂的幫扶也不是無償的,雖然沒有協商,但你父親其實在為房主做有償勞動的過程中受傷了,至少從你說的和描述的過程來看,不管房主怎麼說, 這應該是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即使幫工在為房主工作的過程中發生了意外,即使是無償勞動也不代表房主不負責任。
這裡需要注意的一件事是,如果事故是由於你父親缺乏安全意識而發生的,這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另外,我建議你趕緊找律師,先諮詢一下,如果到了提起訴訟的時候,可以馬上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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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和所有者可能需要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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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都是對的,本案可以作為合同糾紛或勞動僱傭關係處理。 在實際案件中,根據勞動關係解決此類糾紛通常更容易、更快捷。 這是因為即使合同糾紛得到確認,賠償金額也必須按照勞動關係的標準計算,這樣才能一次性解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詳細規定。
你應該盡快找律師,看到你父親的傷勢很嚴重,可以做殘疾評估,確認殘疾程度後索賠費用會高很多,這樣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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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來看,無論是員工還是幫手,都是無過錯責任,房主有責任,從你提供的資訊來看,應該是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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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對這個問題負責,因為工作人員對安全意識不夠,但事故發生在雇主家中。 只要確定雇主與雇員的關係。 雇主應予以賠償。 你可以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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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是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係。
索賠是完全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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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購買抵押貸款的汽車時,汽車抵押給銀行,銀行有權取回汽車。
甲對乙的抵押權不成立。 抵押不交付抵押品,車輛由甲占有,不應在乙手中。 乙擅自出售該車,該車不合法占有,無權處置,該行為無效,丙應交出車輛,乙負責賠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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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車是動產,動產抵押權未登記,不能用於對付善意的第三方(即C),法院不會支援銀行歸還汽車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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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後,可以一起向法院撤訴,案件可以結案,訴訟費可以退還一半。
和解協議簽訂後,如果前一方在履行完成後悔改,屬於新的民事糾紛,應重新提起,但法院可以在確定和解協議有效性的前提下,根據協議內容作出判決。 這樣問題就不那麼複雜了。
您也可以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調解函,該函一經簽署即生效,簽署後不能再撤銷。 一方悔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達成協議後也可以去公證,雙方在協議中約明“一方違反本公證協議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公證的效力與法院判決的效力相同。 如果公證契約沒有得到執行,如果一方違反公證契約,另一方必須去法院立案並等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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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允許法院進行調解,這具有判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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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會出具調解函確認。 強制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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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和解後,可以將協議提交給公證人伸張正義。
你可以向他索要一定數額的賠償。 房屋的產權須在房地產證上登記。 由於這所房子的地契上寫著你們倆的名字,所以這所房子目前歸你們倆所有。 >>>More
首先,重要的是要分析你的情況:你的父親和對方是否簽訂了安裝煤氣管道的聯合合同。 如果沒有,讓公司作證的唯一方法是讓法院承認你父親和工人的勞動的存在。 >>>More
如果你父親出資建房,和你爺爺一起蓋房子,房子是你爸爸和你爺爺的,最好有證據證明你爸爸在蓋房子的時候有收入,而爺爺沒有,這樣法院才能認為是爸爸和爺爺共同出資買房, 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寫著你爺爺的名字,但房子卻是你爸爸和爺爺合租的。至於媽給的2000塊錢還債,我個人認為是禮物,和房子沒什麼關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