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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監督是法律監督的乙個重要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人民檢察院行使偵查監督權,目的是發揮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相互制約的作用,確保犯罪準確依法偵查,預防和減少冤假案件的發生。
調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法律程式是否健全,是否存在非法逮捕、錯誤逮捕或者不逮捕罪犯的案件;
(二)立案、偵查、預審、勘驗、搜查、扣押、鑑定等工作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3.在訊問被告人、訊問證人過程中,有違反法律和紀律、刑訊逼供等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司法工作者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害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可以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受理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施重大犯罪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的決定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違法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改正,公安機關應當將改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沒有立案調查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偵查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報送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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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監督是法律監督的乙個重要方面。 根據中國憲法,人民檢察院行使偵查監督的目的是發揮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相互制約的作用,確保犯罪得到準確、合法的偵查,防止和減少冤假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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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是指偵查人員在必要時,允許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以查明案件事實的調查行為。
辨認作為偵查行為,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公安部《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條例》中作了特別規定。 辨認是偵查過程中經常使用的一種手段,對於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核實證據、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義。
識別程式:
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辨認: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的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另行取得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的批准。
2. 鑑定應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主持鑑定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辨認前,應當詳細詢問被指認人的具體特徵,特別是避免被指認人看到被指認人,並告知辨認人故意作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標識對同一標識物件進行標識時,應當分別標識每個標識。 必要時,證人可在場。
4、辨認時,應將辨認物件與其他人、物混雜,不得對辨認人給予任何暗示。 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認定犯罪嫌疑人時,查明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 鑑定**時,應有不少於10個**待鑑定。 人民檢察院自查案件,認定犯罪嫌疑人時,認定人數不得少於五人; 鑑定**時,應有不少於5個**待鑑定; 識別物品時,應有不少於 5 件同類物品。
(五)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的,可以不透露辨認人,偵查人員應當予以保密。
六、遺漏的,應當作出辨認情形,並由主持、參與辨認的調查人員、辨認人、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刑事案件中的辨認程式。
鑑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為查明案件事實,指派、聘用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的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鑑定、判斷的調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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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子軍的解釋。
機關進行調查,以確定犯罪事實和犯罪人。
詞分解 偵探的解釋 偵探 (detective) ē 聽,秘密觀察:偵探 (.)。偷偷探大廳的密碼,尋找秘密或心情;
從事偵察工作的人)。調查。 欺詐檢測(調查和逮捕)。
偵察。 檢測。 聽。
調查。 部首 : 亻; Cha Cha á 調查的解釋:
遲到檢查。 調查。 檢查。
訪問。 諮詢。 古老的“Cha”,水中的浮木。
Cha ā 姓氏。 與“山楂”相同。 古代有“渣滓”,渣滓。
部首:木製。
一般指吃喝。 2.飲食的概念。
原意:喝酒。 Oracle 字形。 右邊是乙個人物,左上角是乙個伸出舌頭的人,左下角是乙個酒罐(單一)。 象人伸出舌頭,從罐子裡喝了起來。 小印演化為“喝”,官書是“喝”。 >>>More
巨集觀經濟學是以國民經濟的一般過程的活動為研究物件,著力調查和解釋國民收入、就業水平、經濟總量水平是如何確定的、如何波動的,故又稱總量分析或總量經濟學。 >>>More
1.評論員倡導並辯證論證的命題。
3.近式詩歌,又稱“現代詩歌”。 詩的名字。 唐代形成的韻律詩和絕對詩的通用名稱是相對於古代風格詩的。 對句子的數量、字數和押韻的使用都有嚴格的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