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還沒有到期,我可以換工作嗎?

發布 社會 2024-05-21
2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員工可以辭職,辭職後,他或她可以與新雇主簽訂僱傭合同。

    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員工提前30日提出書面辭職,無需雇主批准即可辭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出; 雇主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

    3、如果勞動者未提前30天辭職,且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將辭職離職,即為勞動者違法,可能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是的,試用期內提前 3 天通知,試用期屆滿後提前 30 天通知您的雇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還行。 合同是雙方協商的結果,離開仍然是雙方的約定。 你可以選擇離開。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是的,提前 1 個月告訴公司是沒有問題的。 有的提前半個月,有的可以隨時離開,具體要看貴公司的規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六年,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期滿;2)《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3)《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七條【經濟報酬的計算】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是的,它仍然需要更新。 這樣做對雙方來說都是乙個非常可靠的保證。 所以你必須籤乙份合同。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是的,這樣您的權利就會得到保障,並且您有乙份受法律保護的合同。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合同到期,您必須繼續續約,這樣才能保證您的權益。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需要。 只要我們在乙個地方工作,就必須簽訂合同,而合同是我們唯一能保證自己的方式。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當然,要主動和單位續約,然後才能繼續工作,這樣才有保障。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合同需要重新簽字,畢竟合同到期了,還需要續簽,這樣才能有勞動關係。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如果還想留在單位,可以繼續簽合同,這沒關係,也可以保證工作,保護自己。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是的,如果公司仍然願意接受你,你可以與公司續簽合同。 必須與公司討論。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需要。 簽訂合同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我肯定想留在原來的單位,或者我需要再籤乙份合同,這樣我們才有保障。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合同到期前公司把我調到其他地方工作,我不想去,我該怎麼辦?

    1、公司無權擅自改變員工的職位和待遇,因此員工不能同意,如果公司繼續改變,員工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履行原勞動合同。 2、員工可以以改變公司規定的工作條件為由主動辭職,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也可以支付賠償金”。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作崗位的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並簽訂勞動合同的修改,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拒絕換崗位,原勞動合同可以維持,只有用人單位不願意維持原合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您可以獲得補償或補償。

    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開除你,你應該在沒有收到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公章)的情況下準時上班,或者要求用人單位給你書面通知。 如果你因為雇主說你明天不能上班而不來,那麼雇主就會說沒有人說過不准你上班,而且你已經曠工幾天了,公司會把你當成是自願離職的。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雇、解雇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依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還應當向勞動者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第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關於遣散費計算範圍的詳細內容,請參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內容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公司要求您交接他人的書面通知和交接清單,這是您在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辦理交接的重要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向某人發出交接通知,可以認為交接是沒有必要的。 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終止時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遣散費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未按時支付的,可以按照《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一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而後者只有在勞動部門責令後仍未支付的情況下才能索賠。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在合同到期之前,公司會將您調到公司的其他部門工作。 如果你不想去,你應該給出乙個你不想去的理由。 如果理由充分。 會有一些效果。 說出不想去的利弊。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與公司簽訂的協議還沒到期,不想在新安排的地方工作。 如果你不打算這樣做,你可以考慮拒絕去乙個新的職位。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我認為你應該和你的領導談談。 成熟你的困難或理由。 看看公司是否有其他選擇。 如果沒有,那麼你別無選擇,只能去。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答:您好,勞動合同到期了,那麼在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是勞動合同的終止,員工需要直接通知單位不續簽合同,單位需要為員工辦理辭職手續,並在15天內辦理社保轉移工作, 並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員工無需向社保中心辦理辭職手續,單位即可辦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22.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書面變更勞動合同,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3.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賠償辦法》)第三條。 2008年1月1日以後,該規定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所取代。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勞動者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報酬,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報酬的, 它應命令雇主按租金和爭吵應付金額的50%至100%的比率向雇員支付額外補償。由於本條款的實施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因此本條款涉及的內容不屬於勞動爭議解決範圍,不能作為勞動爭議裁判的依據。

相關回答
10個回答2024-05-21

根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More

6個回答2024-05-21

根據現行規定,沒有賠償。

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或者續簽勞動合同,並協商辦理解除或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手續 >>>More

9個回答2024-05-21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賠償,但可能因訴訟時效問題面臨訴訟風險。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時可獲得以下報酬:1、員工應繳納的勞動報酬; 2、勞動關係成立後乙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將依法支付一年內雙倍工資。 >>>More

19個回答2024-05-21

年輕人剛進入職場時有點不舒服是可以理解的。 它會慢慢好起來的。 社會上有各種各樣的人,你必須學會與他們打交道。 >>>More

33個回答2024-05-21

如果你在國有企業或機構工作,那麼這並不奇怪。 社會上最黑暗的地方就在那裡。 如果你在私營企業工作,這並不罕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