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 事故中誰對誰錯? 幼稚園的意外責任

發布 社會 2024-05-01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是根據具體情況,家長行為過激,如果對教師進行人身攻擊,至少可以按照治安規定進行處理。 即使你對教學方法有很大的意見,也必須用溝通來解決,否則只會讓事情變得更糟。

    至於教師搶職撕五角星,應視為教學方法不當。 其次,從解決問題的角度來看,它們都是不合理的。 幼兒園是用來賺錢的,事態的公升級,就算是合理的,也會影響到幼兒園的下一次招生。

    對於家長來說,如果不能在這個幼兒園以正確的方式與老師溝通,換個地方也是一樣的,最終影響到孩子的一生。 他們都是成年人,但做事都是按照幼兒園的水平來做的,值得深思。 新增:

    我不是從事幼兒教育,但我喜歡與孩子交流。 幼兒教育根本不是關於啟蒙,而是關於發現。 然而,我們現在在教育中埋藏了太多。

    如果我能在那個頑皮的班級裡代替那位老師,我絕對有信心我會讓那個班級獨一無二。 我們的教室不應該是老師的主角,而是孩子才是真正的主角。 那個頑皮的孩子有可能成為那天的主角,但他被本該找到他的人埋葬了。

    這樣的扼殺,實在是令人心痛。 如果這些能引起那位老師的共鳴,我相信他或她很快就會有所成就。 跟進:

    我可以轉達給她,呵呵,你對教育很感興趣,我覺得你是老師,我只是經常從乙個孩子的角度來看待。 我曾經想過教書,但最終我沒有。

    教育部門損失慘重。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你好,懂得珍惜你!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事!

    根據你上面的描述,很難想象所發生的事情的場景和嚴重性! 孩子調皮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只是因為孩子調皮,老師就會調皮"抓"去孩子的工作碗和"撕裂"孩子們對珍惜的五角星非常重視,我覺得這位老師的責任心和脾氣都值得懷疑! 同理,這個孩子的家長沒有和老師溝通,說得不好,甚至做了,這是沒有素質的表現!

    希望這位老師和家長能退後一步,審視一下自己的行為和良知! 追問:事情已經告一段落了,得知這件事的時候,我感覺老師唯一知道的就是打擊了孩子的信心,她的責任感和脾氣我都能保證是很大肚子的,而且我也是幼兒園老師,面對這麼多孩子的心情,我完全能理解。

    使用撕掉五角星是一種潛意識的懲罰,對於老師在教學中挨打罵是很忌諱的,孩子不是我們的,但是我們要照顧好,也要讓孩子知道,生活中有些事情是該做的,還是不能做的。 :你是對的!

    我的孩子上幼兒園的時候,他看那顆小小的五角星比什麼都重要,我覺得這位老師唯一的錯誤就是他傷害了孩子! 我也有幾個朋友是學前教育工作者,當他們抑鬱時,他們會感到困擾和沮喪。 呵呵,希望這位老師能盡快走出迷茫,把更多的愛奉獻給孩子們!

    也希望這位家長能走出這個奇怪的圈子!追問:我想這將是她一生的噩夢,發生的事情是無法忘記的,扎根在她心中的某個地方,即使她想逃避,只要她在這個行業裡呆上一天,她,我想她會記住一輩子!

    但我也想說,人都是一樣的,對錯之間只有乙個念頭。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首先,要看事故發生時老師是否在場,在場的老師是否及時採取措施處理。

    下一步是分析責任發生的原因。

    如果是由於幼兒園設施等設計考慮不當造成的,幼兒園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如果在場的老師處理不當,導致重大後果,那麼老師就要承擔更大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傷害賠償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負有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的, 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補充責任。

    第九條 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 職工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就業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在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時,應首先由幼兒園承擔,如果幼兒園與幼兒園教師有勞動關係,因教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幼兒園)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雇主(幼兒園)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向雇員(幼兒園教師)追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1.從字面上看,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承擔責任,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應承擔責任。 2. 幼稚園學生必須無民事行為能力。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這種情況。

    當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幼兒園存在管理漏洞,或者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幼兒園必須負責,比如設施稜角分明,幼兒園購買的玩具不合格,樓梯太高,如果是因為老師沒有盡到照顧義務, 這必須是老師的責任。

    有時候這些責任很難分工,所以就要靠雙方來協商,一般的小事不該,大事故需要分析原因,關鍵是平時要記錄一些幼兒園管理、設施漏洞,需要拿出來使用。

    如果涉及到賠償問題,按照法律原則,幼兒園應該賠償家長,然後在幼兒園內部分擔責任,如果老師直接賠償家長,則不清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兒童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責任的,才不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幼稚園的其他規定。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幼兒進行體罰或者變性體罰;

    2)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c)扣除、挪用幼兒園經費;

    (四)侵占、毀壞幼兒園建築、裝置;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幼兒園周圍設定危險、汙染或者影響幼兒園照明的施工和設施。

    前款所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作為幼兒園老師,你當然是幼兒園的責任。

    如果你有重大責任,幼兒園可以追究你的責任。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一般來說,這是過錯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教師未能很好地履行其監督職責,他或她將承擔補充責任。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我不知道你說的“安全事件”是什麼意思。 從侵權民事責任的角度來看,如果承擔對外責任,因為教師的行為一般是履行職責,幼兒園作為法人造成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 如果教師在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後被追回,則取決於該教師是否遵守了幼兒園的規章制度,是否履行了規定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重大過失。 如果沒有遵守的責任,這只能證明幼兒園的規章制度不健全,相反,教師違反制度,不履行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來看,單位(幼兒園)是直接責任主體,本單位直接負責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幼兒園必須承擔所有外部責任,如果老師有過錯,幼兒園可以追索。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學校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傷害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學校的教育工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提供給學生使用的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保障、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方面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和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但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勞動、體育等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的;

    7)有特殊體質或特定疾病的學生,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重視;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生病、受傷,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致加重不良後果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11)學校發現或者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12)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兒童作為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如果孩子在幼兒園摔倒受傷,幼兒園不能證明他沒有過錯,需要追究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出租、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由機動車責任方負責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壞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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