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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法定假日是,不外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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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數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工資日”的概念。
有些組織無法實施“標準工時制度”(即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但其平均日工時和平均每週工時應與法定標準工時基本相同,加班是指超過“系統工作日”的工作時間。 因此,“系統工作日”的概念是判斷加班的重要依據。
系統工作日的計算扣除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年度工作日:365天-104天(週六和週日,一年52周)-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每月工作日:250 天 12 月 = 天和月。
工作小時數:乙個月或一年每天8小時。
“系統發薪日”是用於計算日工資的月發薪天數,它與發薪時的許多考勤專案有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工作不到乙個月的工資計算等,所有這些都與“系統發薪日”和日工資數有關。
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換算方法如下:
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天數(不含11天法定節假日)。
日薪:月薪收入月薪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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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日工資天數和月工資收入,每月工作天數如天數,每月天數為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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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每月平均工作日為 250 12= 天,但工資不能從法定假日中扣除。
所以,日工資=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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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有 52 周,有 104 個週末休息; 還有11個國家法定節假日,即春節和國慶節、元旦和周五各3天。
1、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各1天; 總共休息了115天。 365-115 年只有 250-365-115 = 115 個工作日,平均每月 250 個 12 天。 所以日工資除以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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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月薪,我們就是這樣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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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月工作天數計算,週末加班應為勞動法規定的兩倍。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和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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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和週日按每日出勤基本工資的 200% 計算。
1、元旦:1月1日和3日放假,共三天。 其中,1月1日為法定節假日,2006年12月30日(週六、週日)兩個公共假期分別轉為2007年1月2日和3日,2006年12月30日(週六、週日)將依次放假。 >>>More
如果員工請事假,用人單位可以在事假期間不支付員工工資,但用人單位扣除員工工資雙倍是違法的,用人單位無故扣減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More
這對你來說很容易。 節假日三倍加班費絕對不包括當天的工資! 假設你的日薪是50元,按照基數,如果你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你當天的加班費是50*3=150元,看清楚了,這150元只是你這一天的加班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