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政策調整為由終止試用期合同是否違法

發布 社會 2024-05-04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違法,據您介紹,您是否在沒有簽訂正式僱傭合同的情況下簽訂了單獨的試用期協議?

    如果是試用期協議,則該協議無效。 由於試用期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試用期不得另行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第2款: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4款中的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遣散費標準二倍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通常合同在試用期內終止,只要有理由。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這取決於具體情況和原因。 建議通過法律合作夥伴詳細詢問律師的情況。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試用期內,公司不能隨意解除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 嚴重違反承租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職的; 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勞動者具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合同不能隨意解除,這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要承擔因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多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試用期內,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 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不。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產生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改正的;(五)因使用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導致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而無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債的; (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具有持續履行債務內容的無限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須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當事人。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中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看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乙個前提條件,即必須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勞動者勞動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勞動合同變更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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