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是否需要債務人的同意?

發布 社會 2024-05-12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承擔責任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在不變更合同的情況下,將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現象。

    債務承擔根據原債務人承擔後是否免責的標準,可分為免責債務承擔和併發債務承擔。

    1 免除責任承擔。 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部分或全部債務轉讓給第三方。

    免責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為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不再對轉讓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 第三方成為新的債務人,並對其產生的債務負責。 與主債務相關的次級債務,除原債務人自己的債務外,也連同主債一起轉移給新的債務人。 同時,新債務人也可以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因為原債務人有權對債權人進行抗辯。

    2 併發債務假設。 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務人關係,第三人加入債務人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在併發債務承擔的情況下,由於原債務人尚未脫離債務,因此不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原則上不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方通知債權人即可生效。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債務轉讓之所以需要債權人同意,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在併發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為了退出債務關係而與第三方分擔債務,對債權的保障更大,因此並不矛盾。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承擔債務需要原債務人的同意。 債務人將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徵得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同意,債權人不表示同意的,視為不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同意,債權人不表示同意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讓債務困境的,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原債務人的抗辯; 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有關的次級債務,但次級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不需要原債務人的同意。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原債務關係,但第三方加入原債務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要確定債務加入,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有效確立原債務之間的關係。 如果原債務有理由被取消或解除,則該債務仍然可以在撤銷或解除之前成立。

    2、原債務可轉讓。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債務不能轉讓或者具有特定個人性質的不能轉讓的,當事人不能約定轉讓,第三人不能加入。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屬於不同的主體。

    4、增加債務不需要原債務人的同意。 由於並債行為不會給債務人增加負擔,因此不需要徵得原債務人的同意,但並債行為必須得到債權人的接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如果合同文字是用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訂立的,並且雙方同意其具有相同的效力,則推定每個文字中使用的詞語和短語具有相同的含義。 各文字用詞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信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總則的規定,也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似的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債權人的權利債務關係並非因合同而產生的,適用有關債權人權利和債務的法律規定; 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總則的有關規定,但因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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