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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是對的,你是婚後買房,婚後買房的問題不是新婚法調整的,過去和現在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不管寫誰的名字。
因此,您需要協商房屋是給誰的,然後對方將獲得部分付款,您可以自己協商金額。 只有當協商失敗時,法院才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分割比例,例如離婚的原因、你是誰的過錯、過錯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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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婚姻法,如果房產證在你們雙方的名下,那麼房產將擁有你們的一半; 如果地契是以任何一方的名義,那麼在未來離婚時,可以根據地契上的名字來決定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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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 很清楚如下。
如果房產證上寫著兩個人的名字,只說明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大多數情況下,法官會分成兩半,但不是絕對的,法官可以開三遍、七遍、二遍、八次。 如果一方當事人的名字是單方當事人,則僅表示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其為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有更多證據證明其是由自己出資的,則對方只需簽字即可,並可以要求法官查明並自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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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該等財產的認定沒有任何變化,因此認定仍與前一解釋一致,即婚後使用共同財產購房, 只要房產證上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離婚財產的分割,你們倆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附錄:孩子沒有份額,但另一方必須在離婚後補償誰撫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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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無論房屋契約上的名稱如何,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平分。
如果一方想得到房子,那麼就需要對另一方進行相應的補償,我個人認為補償的範圍包括房產的公升值價值。 一方獲得財產後,貸款的剩餘部分被視為個人債務,由獲得財產的一方償還。
你提到的情形,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調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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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婚姻法解釋》第11條對離婚時的房產所有權作了規定,也有補充規定,房產所有人應當綜合考慮離婚時房產市場、共同借款還款總額的比例等因素,對另一方作出合理補償。離婚時房地產市場、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總額的比例等賬戶因素。婚後個人財產的孳息或者增值收入認定為屬於個人並不違反《婚姻法》,雖然婚後產生的孳息或者增值收入,但財產權歸個人所有,如果夫妻雙方對孳息或增值收入不出貢獻,自然很難認定為共同財產。 由於社會習俗是男方及其家人通常承擔婚房或首付,這對男方來說也是一種沉重的負擔和壓力,在離婚時,男方的經濟貢獻應該得到應有的承認,這是合乎邏輯的。
我認為這樣的規則可能會促進傳統習俗的改變,即不要把買房的壓力視為理所當然。 隨著女性人力資本和職業水平的提高,完全依賴男性的人數在減少,經濟獨立和人格獨立意識在增強,雙方分擔首付,甚至女性承擔更多,或者採取多種方式解決婚房增加的問題,比如先租房或住父母家, 婚後有本事買房。根據我們對上海1200名18-64歲男女的最新調查,只有45%和33%的城鄉受訪者同意“父母應該為兒子準備婚房,以支付首付房”,分別有41%和24%的人為女兒買房。在現實生活中,雙方及其父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情況並不少見。
男女在婚姻住房投資方面的平衡,或許為我們開闢一條渠道,消除家庭、財產、地位和性別的扭曲。 有關離婚訴訟的更多資訊,您可以諮詢專業的婚姻律師免費回答您的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條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買賣不動產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申請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在離婚時由雙方約定處分。
協議不能達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婚後雙方支付的土地元數額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一方補償給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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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部分歸個人所有,婚後還款部分歸雙方所有,離婚時以估價或拍賣方式通過的,按比例分配(原則上)。
原來有司法解釋,結婚8年後,個人財產成為共同財產。 新解釋規定,婚前財產無論時間長短,均屬於個人,婚後收入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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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幾年後的離婚情況。 如果是在5年內,它仍然屬於男人。 丈夫必須補足婦女在此期間支付的分期付款。 如果是5年後,將被視為共同財產。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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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的財產是父母的確定,你的離婚與父母的財產無關。
兩年的分居可以被認為是情緒的崩潰,法院可以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並且調解失敗,則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配偶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且不改的人;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沒有新的《婚姻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作了司法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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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有一套分房,房款一次性還清,但住了5年才拿到產權證,結婚當年剛結婚。 我無法開啟它。 現在我老婆要和我離婚,分割財產,我想知道這是否還是我個人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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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與我們最相關的是,即使你在婚後買了房子,如果男方的父母出錢,如果女方離婚,女方也不擁有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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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內容主要涉及婚姻關係的調整,同時涉及家庭關係中的各種重要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於1950年5月1日頒布實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
2016年最新版《婚姻法》全文共6章51條,包括總則、婚姻、家庭關係、離婚、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補充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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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離家將近半年了,走的時候,她帶著我們共同的一家人,向她提出離婚,讓女兒跟著她,我能有女兒的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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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婚姻財產的案件中,建議諮詢律師,因為這不僅涉及了解法律規定,還涉及證據的分析和收集。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擁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贈與人在贈與不動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責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贈與子女一方,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申請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 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第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未經另一方同意購買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在離婚時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當事人以夫妻共同財產以父母一方的名義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父母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 人民法院不會支援。購房時的出資額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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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沒有新的《婚姻法》,最新的《婚姻法》於1980年通過,並於2001年進行了修訂,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是2011年的《司法解釋三》。 前段時間網上上傳的新婚法只是乙個謠言,其實並不存在。
新《婚姻法》的頒布,意義在於明確婚前不動產的權屬,使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上實現統一。 不過,房產證出台後,確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給女方帶來了一場危機,導致大量女方要求在房證上寫名字,產權分割的危機提前發生。 有鑑於此,出台了一項新政策,給予契稅豁免處理房地產更名,這其實是鼓勵大家去處理,這確實讓男人很難。 >>>More
《婚姻法》第三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More
關於第乙個屬性的問題。 雖然房屋是通過協議分配給丙方的,但沒有轉讓,即贈與沒有完成。 此時,房屋的所有權仍屬於甲方和乙方,甲方擁有該房產相應價值的一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