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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頒布,意義在於明確婚前不動產的權屬,使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上實現統一。 不過,房產證出台後,確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給女方帶來了一場危機,導致大量女方要求在房證上寫名字,產權分割的危機提前發生。 有鑑於此,出台了一項新政策,給予契稅豁免處理房地產更名,這其實是鼓勵大家去處理,這確實讓男人很難。
具體到個人情況,我覺得我們應該冷靜,畢竟房子是用來過家庭生活的,如果家庭和睦,順從女方的意願,更有利於夫妻關係,如果夫妻關係不好,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它可能會提前離開。如果你和愛人關係很好,就把兩個人的名字寫出來,讓人放心做你的妻子,想想那種情況下你生活的不安 反正我和愛人商量好了,最近去改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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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則另一方擁有財產份額。 但是有點名。
切割時不必是一半。 關於分割,有協議的,有從屬的協議,沒有協議的,也要綜合考慮各方對財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房產是在婚前購買的,沒有共同還款部分,那麼在離婚時,如果產權契約只有一方的姓名,那麼該房產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屬於產權人; 不動產證上加了對方名稱的,則該財產屬於雙方共同財產,經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分割。
婚前購買房產但有共同借款還款的,但房產證僅以一方名義辦理的,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婚後共同還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財產公升值部分,由登記在產權上的一方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予以補償。離婚時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不動產證上加了對方名稱的,則該財產屬於雙方共同財產,經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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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了新《婚前購房、婚後房產證上加名》關於婚前購房、婚後房產證的解讀,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同意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將一方擁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的, 贈與方在贈與不動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對方請求責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2011年8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由夫妻一方所有制變更為夫妻共同所有制。 也就是說,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達成共識,不會在夫妻倆的房產證上加名徵稅,本公告是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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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名稱後,房屋成為共同財產; 如果是在婚前或婚後用配偶一方的資金購買的,則為個人財產。 利弊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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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的新增和刪除都徵收了沉重的稅款。 主要目的是防止房地產投機者改名炒房,沒有優點,只有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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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乙個家庭最大的資產,所以很多人都希望另一半能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證上,這樣以後離婚的時候,自己的權益也能得到保障,但是在這三種情況下,就算在房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離婚時房子不屬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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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在座的各位朋友都是在努力幫助大家解決實際困難,我個人覺得這種問題有點無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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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的贈與; 2.買賣房屋; 3.財產登記分離。
大家平時牽扯到很多的第一點,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第一點,一般是父母在房產證上加上孩子的名字,或者夫妻加上對方的名字。 具體如下: 1.無貸款房產證加上妻子、子女、父母姓名 1
攜帶三份證書(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及其影印件; 2.前往房源交易中心,視窗工作人員審核提交的材料; 3.申請帶有姓名的地契的費用:
110元手續費:80元手續費,25元掛號費,貼紙費5元。 如果進展順利,您可以在大約 20 天內獲得房地產證書。
二、有貸款房產證加名1首先,去銀行辦理按揭手續; 2.所需費用:
除了前面提到的110元手續費。 如果貸款是公積金,則需要額外支付 100 美元; 如果是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則需要手續費200元。 3.
該過程的其餘部分與之前沒有貸款的過程相同。 3.情況會複雜得多,因為它將被視為房屋銷售,並將支付以下費用。 1.每平方公尺的交易手續費。
2、不滿5年的,營業稅調整1%(期限從產證簽發之日起至交易之日止),5年不要求。 3、本合同印花稅5/10000,每份約5元(因各區交易中心不同)。 5、男方轉讓50%,所有稅費按市場**計算,如果房子的稅值是100萬,則為50萬。
6、產權證上若有數人轉讓的,產權證權益應當平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由統一部門負責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使用權證書;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的確認、變更,應當列入不動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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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名字是婚前加的,是贈與,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2、如果一方在婚前沒有新增財產名稱,則屬於婚前財產,另一方不享有任何權益。
3.子女雙方根據各自父母的出資共同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4、如果父母一方出資,財產權屬於夫妻雙方,則該房產是父母送給雙方子女的禮物。
5.如果父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並且產權屬於自己的子女,則僅將其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在中國很多城鎮,都有婚前買房的習慣。 女方的父母通常要求丈夫在結婚前購買婚房。 此時此刻,一些買得起的父母會贊助自己的孩子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買房。
從實際的角度來看,婚前買房確實可以保證夫妻婚後有一定的天數,但是新婚姻法出台後,很多女性家庭肯定很失望。
1、如果一方在婚前有房產,打算結婚,並在婚前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則視為贈與,該房產共同屬於夫妻雙方。
2、如果一方的婚前財產在結婚時沒有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如果遇到拆遷情形,處理規則:屬於婚前財產,另一方不享有任何權益。
3、應視為送給子女的個人贈與,無論未來房屋產權以誰的名義,均視為子女根據各自父母出資的出資情況共同擁有的房屋所有權,離婚時按父母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削減, 但是有乙個約會。
4. 父母一方以夫妻雙方的名義出資對房屋產權出資。
如果父母一方出資婚後為子女購置房屋,且產權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視為該財產是父母贈予雙方子女的,房屋歸夫妻雙方所有。 在離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的財產被分割。
5、父母一方投資購房,產權在子女名下。
不動產只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不動產應被確認為配偶一方的財產,離婚時不得作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三)智財權所得,(四)繼承、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補償,(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日用品,(5)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三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More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More
內地離婚登記將由現行的“初步審查-受理-審查-登記(簽發)”四步程式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簽發)”五步程式。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