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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適用的法規也不同,國稅局是增值稅等暫行條例,地方稅是營業稅暫行條例。
其次,美國國稅局對增值稅發票的管理比其他型別的發票要嚴格得多。 在稅控發票管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目前主要實施增值稅控制機(國稅)和餐飲稅控(地方稅)。 國稅的開稅人主要是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理服務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地方稅主要在服務業、建築安裝業、房地產業等行業。
第三,美國國稅局徵收和管理的不同型別的稅款是: 1增值稅; 2.
消費稅; 3.海關徵收的台灣增值稅、消費稅、直接調整稅; 4.自2002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鐵路部門、銀行總行、外資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所有“新設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5.
**交易稅(徵收前交易的暫定印花稅); 6.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及地方附加; 7.對海洋石油資源開發徵收各種稅收; 8.
出口產品退稅; 9.對自僱人士和集市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10.** 稅收和分攤稅、滯納金、罰款收入; 11.
鐵路部門、金融和保險業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 12.儲蓄存款利息的所得稅。
地方稅務局收集:1營業稅; 2.
個人所得稅(不包括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徵收的部分);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上述部分由國家稅務總局徵收管理); 5.
車輛使用稅; 6.財產稅; 7.屠宰稅; 8.
資源稅; 9.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固定資產投資調整稅; 11.
地方企業所得稅(主要指2002年1月1日以前繳納的企業和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徵(2008年第120號文)規定的企業; 12.印花稅; 13.盛宴稅; 14.
來自地方稅的滯納金收入; 15.教育費附加費由當地營業稅徵收。
四、稅務管理的區別:
國稅和地方稅幹部比例在3:1左右,國家稅務局的人員要多得多,國稅和地方稅都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計算機管理的要求執行的,在計算機管理上沒有區別,只是因為增值稅在國民財政收入中的比重比較大, 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局徵收和管理的增值稅中一般納稅人實施了網路監控,對近兩年出現過的高收入人員和地方稅徵收管理的個人所得稅中的高收入人員也實施了網路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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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營業稅和印花稅、城市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資源稅、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車輛和船舶稅、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徵收,所得稅和消費稅主要由國稅徵收,申報時分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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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的稅款型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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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進口環節除海關徵收外,其餘由國稅徵收。
2、消費稅:進口環節除海關徵收外,其餘由國稅徵收。
3、營業稅:鐵道部、銀行總行、保險公司在北京繳納的部分由國家稅務總局徵收,其餘由地方稅徵收。
4、車輛購置稅:徵收國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銀行總行、保險公司在京繳納的部分由國家稅務總局徵收,其餘由地方稅徵收。
6、資源稅:除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外,還徵收資源稅的地方稅。
7.印花稅:除了對交易徵收的國家稅外,還對地方稅徵收印花稅。
8.土地增值稅:徵收土地稅。
9、土地使用稅:土地稅徵收。
10、房產稅:地方稅徵收。
11、車船稅:地方稅徵收。
12、菸草稅:地方稅徵收。
13、耕地占用稅:徵收土地稅。
14.契稅:徵收土地稅。
15、個人所得稅:除國家稅收徵收的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外,個人所得稅由地方稅徵收。
16.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8號第120號關於調整新建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範圍的文。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制度改革後稅收徵管範圍的通知》國水發2002年第8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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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和地方稅分別是國稅局和地方稅局,通常指稅務部門。 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家稅務總局的直屬機構,省級地方稅務局直接隸屬於省級主管機關。 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是兩個獨立的國家機構。
關於地方稅收的管理,世界各國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型別,第一種是立法權和行政權歸地方政府所有,地方政府有權自行徵稅。 第二,立法權集中在**,行動自由度更大。 第三,立法權和基本管理權屬於****,而地方政府只負責徵收和管理。
地方稅務局和國稅局有什麼區別。
地方稅務局和國內稅務局徵收和管理的稅種存在差異。 中國的稅種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汽車購置稅。 土地稅的主要種類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財產稅、耕地占用稅、車輛和船隻稅等。
管理體系的差異。 國家稅是國家稅收制度的乙個組成部分,而國家稅收制度是國家稅務局的乙個組成部分。 地方稅是由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地方稅。
三是收集方向不同。 國家徵稅主要是對納稅人及其納稅行為徵稅。 土地稅是對土地和個人收入徵收的稅。
IRS系統包括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個人納拉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與當地企業和事業單位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稅款、當地銀行和非銀行金融公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海洋石油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徵收資源稅,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交易稅,即在引入稅收之前對交易徵收的印花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徵收的部分個人所得稅,滯納金,補繳稅款和罰款。
地方稅務局制度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地產稅等。
稅費、車輛和船隻使用稅、車輛和船隻使用許可證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宴會稅、農業稅、畜牧稅及其地方附加費、滯納稅、補繳稅款、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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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1、國稅局由國家稅務總局縱向領導; 省、市地方稅務局由總局和省市政府雙重領導,省、市以下地方稅務局由省、市地方稅務局縱向領導。
2.負責的稅種不同。 美國國稅局負責: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車輛購置稅; 地方稅務局負責:
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房地產稅、土地稅、印花稅、車船稅、城市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3、人員身份不同。 國家稅務局幹部屬於國家公務員,地方稅務局幹部屬於地方公務員。
四、聯絡方式:《稅收徵管法》規定如下:第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採用相同的**,共享資訊。
擴充套件資訊:準備打西紅柿:
美國國稅局:
1.國家稅務總局是乙個行政單位,而不是公共機構(國家稅務總局下屬的學校和培訓中心是公共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實行**、省、市、縣的垂直領導制度。
實行分稅制改革時,原稅務局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有人呼籲將國家稅務總局與地方稅務局合併。
3.國家稅務總局主要負責與地方政府徵收**稅、**分攤稅等稅項,分權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地方稅的徵收(詳細分工省略)。 國家稅務總局和北京國家稅務總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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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1994年開始實行稅收分享制度; 具體內容包括:將稅種統一劃分為**稅、地方稅、**和地方分攤稅; 建立了兩套稅務管理制度,設立了國家稅務和地方稅務兩套稅務機關來納稅。 在批准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從第一財政到地方財政的納稅申報和轉繳制度。
1994年稅制改革實施時,原來省級以下的稅務局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有的地方地方稅務局和財政局合署一地,稱為財稅局)。
美國國稅局的管理範圍。
1 增值稅;
2 消費稅;
3、進口到台灣產品的增值稅、消費稅、直接調整稅(委託海關代收);
4、鐵路、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5、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等(不含海關徵收的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制定具體的徵收管理政策和措施; 解釋和處理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中的一般問題; 組織實施出口退稅管理。
6 ** 企業所得稅; **與當地企事業單位成立的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 2002年1月1日以後,新申請工商登記並取得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7、境內外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8 ** 交易稅(在徵收前對**交易所交易徵收的印花稅);
9、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
10、個體工商戶和集市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11、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
12 車輛購置稅;
13 燃油稅;
14. ** 遞延稅、補充稅和分攤稅的遞延、補充和罰款收入;
十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徵收其他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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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我國實施經濟體制改革,邁出了以利代稅的第一步,即國有企業將利潤轉為繳納所得稅; 1984年,實施利得稅改革第二步,統一工商稅改為工商稅、產品稅、所得稅,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1986年,實行個人所得稅; 1994年,稅制改革,產品稅按不同行業、不同稅種改為增值稅,建築安裝、運輸、餐飲、郵電等服務業經營的業務專案納入營業稅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原稅務局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1994年7月1日,國家稅和地方稅正式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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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時,原稅務局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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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都是分裂的,但現在是合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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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種稅種不同:1、增值稅; 2 消費稅; 3、進口產品增值稅; 4、鐵路、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5、**企業所得稅; 二是管理制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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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和地方稅都要徵稅。 中國稅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地方稅由省(市)地方稅務局垂直管理。 主要區別在於兩種徵稅的範圍不同。
美國國稅局和地方稅務局分為稅收區域。
1. 一般規定。
各稅種徵稅範圍的分類。
1)增值稅:含國內銷售和進口,由國家稅務局徵收和管理。
2)消費稅:含內銷和進口,由國家稅務局徵收和管理。
3)營業所:鐵路、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繳費的部分由國家稅務局代收管理;普通營業稅由當地稅務局徵收和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4)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與營業稅的規定。
5、**企業所得稅;
美國國稅局的徵收和管理範圍:
鐵路、各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總行支付的部分;
**企業所得稅;
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記的企業;
本地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
海洋石油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範圍:2009年1月1日新設立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120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6)印花稅: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由國家稅務局徵收和管理;其餘的由當地稅務局徵收和管理。
7)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由國家稅務局徵收管理;其餘的由當地稅務局徵收和管理。
8)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徵收和管理;
9)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輛和船隻稅等均由地方稅務局徵收和管理。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總局120號)的規定。
2008年12月31日前,國稅局和地方稅務局不會對各自徵收的企業進行任何調整。
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應當繳納增值稅的企業,由國家稅務局全額徵收管理所得稅;
(二)對應當繳納營業稅的企業,由當地稅務局全額徵收管理所得稅;
3)銀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徵收和管理,其他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當地稅務局徵收和管理。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總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