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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中國是乙個法治社會,沒有直接證據是不可能給被告定罪的。 證據是指根據程式規則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對於當事人開展訴訟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正確判斷具有重要意義。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
法律分析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附有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另一方主張的事實。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沒有證據,絕對不可能定罪; 有證據,但控告證據不符合可信、充分證據標準的,不得定罪; 雖然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不能定罪。 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僅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不能定罪判刑的。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能僅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另一方主張的事實。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個人建議]在國內,重點是證據和證人,有罪的人害怕有頂包的可能,所以不能定罪,他還是會尋找證據。在定罪之前,需要進一步調查和收集證據。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17.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量刑應當以證據為主,以調查研究為主,不能輕信供述。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給予處罰。
證據是可信、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式核實屬實的; “(3) 綜上所述,對本案所有證據均已排除對所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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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犯罪嫌疑人已經供認不諱犯罪行為,但沒有證據支援,沒有目擊證人,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完全不足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 因此,有必要收集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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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不是什麼大問題。 公安機關會有辦法辨認,你承認了,那你就得辨認現場,提供相關證據,時間和空間也要對,不光是一句話就完了,還有極少數人為親友承擔了責任,這一切都被公安機關看穿了, 國家的原則是不冤枉好人,決不放過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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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肇事者認罪,但沒有直接證據或證人,在定罪之前需要進一步調查和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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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意識清醒,沒有逼供,那麼嫌疑人的口頭陳述就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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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重點是證據和證人,有罪的人害怕有頂包的可能,所以不能定罪,他還是會尋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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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的法律講究證據,不管是什麼案子,都要有證據、證人、政治財產等才能決定,你說什麼沒有證據和證人,那麼案子就不能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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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才能對被告人定罪判刑。 如果證人證言能與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可以作為定罪證據; 如果只有乙個證人證詞,沒有其他證據支援,被告一般不能被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量刑應當以證據為重點,以調查研究為重點,不能輕信供述。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不能因傳喚被告人而受到處罰; 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吃土豆罪,從罪處罰。
證據是可信、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定罪和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式核實屬實的;
“(3) 綜上所述,對本案所有證據均已排除對所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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