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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實際上涉及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的行為的有效性問題。
簡單地說,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和精神狀態相適應的行為,這種行為一經作出即生效,無需其監護人的批准。 只有超過其年齡和精神狀態的行為才能確定,只有在其監護人認可後才能生效。
1)所有權歸李剛所有。
限制人能力的純粹有益的行為是有效的。
2)李剛賣電腦的行為,我個人認為其有效性應該得到承認。
問題的關鍵在於,李剛是否具備獨立處理電腦屬性的能力。 從李剛隨後的行為(以4000元的價格購買一台相容的機器)可以看出,他有能力處置該財產,因此李剛的行為在沒有監護人認定的情況下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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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應為舅舅的,以發票名稱為標準,舅舅的證言必須交給李剛,同意轉讓。 如果沒有書面證明,使用權在出售前應該是李剛的。 所有權仍然是我叔叔的。
當然,李剛沒有出售的權利,如果被出售,他只有在叔叔的同意下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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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前,所有權歸李剛所有,李剛的叔叔是贈與,贈與人是李剛。捐贈者沒有年齡限制。
2)本合同的效力待定,經李剛的父母和法定監護人反對,即不同意承認,本合同無效。
《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溯確認後有效,但純實益合同或者根據法定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訂立的合同,無需法定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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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剛的父母,未滿18周歲,有監護權。
2.無效。 未經監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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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所得款項的所有權歸李剛所有,出售電腦的行為應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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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懶得說任何簡單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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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只要李剛的叔叔同意給李剛,他就有權拿到。 2.有效,具有所有權和出售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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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剛:未滿18周歲,未滿未成年人,父母視為有監護權。
但這個所有權應該屬於李剛。
李剛有出售權,從李剛以4500**的價格將這台電腦賣給了自己的同學李浩,並以4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台相容的機器。 我們可以看到,李剛有權處理自己的事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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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定為搶劫罪。
附帶民事訴訟的,二審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立案後,在一審判決公布前提起。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公布前未提起的,不得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判決生效後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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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行為屬於共同危險行為,如果行為人有證據證明不是自己行為所致,則可能不承擔責任,否則應承擔連帶責任,可見舉證責任應由甲、乙、丙承擔。
2、甲、乙、丙能夠證明其行為未對劉某造成損害的,可免除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以上的行為,造成數千萬人損失,具體侵權人能夠確定的,由侵權人範通承擔責任; 無法確定個人侵權行為人的,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不能確定的,只有甲、乙、丙可以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甲、乙、丙共同實施了危險行為,對劉某造成實際傷害,侵犯了劉某的身體健康,無法查明是誰造成的傷害,因此三人應對其危險行為負責。
“重大誤解”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是乙個比較模糊的概念。 《民法總則》中沒有具體的定義。 對於普通消費品,由於市場變化和差異非常大,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很難做出“重大誤解”的認定。 >>>More
問題一:(1)偷稅偷稅案件的偵查權不屬於檢察院,而是屬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得知王某涉嫌偷稅後,應將相關案卷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不應立即介入並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執行逮捕的權力屬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無執行逮捕的權力。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