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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從理論上講,是的。 但是,在實踐中,如果債務人有其他財產,他可以先用其他財產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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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如果銀行欠款5萬元,法院可以扣押銀行和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以被執行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 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對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檔案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所有權。
第三人書面確認第三人名下的動產、不動產、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
第三條 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在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並立即執行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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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別人3萬多元,現在要申請強制執行,後果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如存款、 債券、** 和 **股票。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外查詢、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轉置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處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約定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撤銷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部分。
但是,應當扣留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必要生活費。 人民法院扣留、扣留所得時,應當作出裁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被執行人到本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約定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調查、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財產。
但是,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拍賣不宜或者雙方約定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出售或者自行出售。 國家禁止自由銷售貨物,按照國家規定交由有關單位購買。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隱瞞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簽發搜查令,對被執行人、住所或者藏匿財產的地點進行搜查。
這就是我為你總結的全部內容,希望你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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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欠多少錢可以強制執行的問題,無論欠多少錢,只要對方不自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只有拖欠的事實,沒有有效的法律文書,則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執行人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書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執行人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書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員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和公證人。
首先,借據是有效的。 您的同事應在 09 年 1 月 1 日之前將錢退還給您。 如果您不這樣做,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注意必須在訴訟時效到期之前,即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