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工傷和殘疾的機構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5-02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申請材料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查,申請人報送的材料符合勞動能力鑑定(確認)條件的,應出具《勞動能力鑑定受理及工傷職工確認通知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 《勞動能力鑑定確認和材料更正通知書》應當場或10個工作日內出具。

    2、自驗收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在60日內完成,如果工傷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的,鑑定工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結論通知書》應自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分別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

    4、如您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滿意,可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5、勞動能力鑑定結束後一年,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疾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去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由他們組織鑑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看來勞動局專門設立了工傷鑑定機構,我去年就去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應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確定工傷鑑定悔改。 工傷傷殘鑑定委員會負責工作能力鑑定,設區市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初次鑑定和複審鑑定,省鑑定委員會負責復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受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工傷鑑定是指設區以上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其醫療期滿或醫療期滿後,對工傷相關事項進行鑑定的行為。 工傷鑑定範圍包括:

    勞動能力考核、停薪期考核確認、護理等級考核、殘疾輔助器械配置考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資料。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工傷認定後,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處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鑑定是指由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在完成其醫療或者醫療期限屆滿的基礎上,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割槽進行工傷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範圍包括:工作能力鑑定、停工期鑑定與確認、護理水平鑑定、殘疾輔助器具鑑定等。

    工傷認定程式:

    1.因工傷致殘的職工,應在醫療結束後攜帶材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

    2.鑑定人應每週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工病傷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膠片、化驗表、心電圖等相關診斷資料和《職工傷病傷殘勞動鑑定批准書》。

    一、二、三、五做鑑定。

    3.鑑定所確認鑑定人攜帶的材料後,鑑定所應當交納鑑定費200元。 如果材料不完整,我們將進行診斷,然後進行識別。

    4.考核室每週四定期召開考核會議,作出等級或結論並公布。

    5.自鑑定材料收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本單位勞務管理人員應到領取鑑定結果和收到的所有材料。

    如何處理與工作有關的死亡:

    1、立即將工傷死亡報告填寫到當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並報送工傷鑑定。 發生致命事故時,勞動監察委員會、安全管理委員會、公安檢查委員會將介入調查,確定責任,並在發現工傷後開展後續程式。

    2、用人單位必須為Sakura的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勞動部門會受理工傷認定,如果符合條件,工傷保險將一次性支付費用。 如果您沒有工傷保險,所有費用將由雇主承擔。

    3、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可以與死者家屬協商,可以參考人身傷害賠償的規定。 一般來說,人身傷害賠償高於與工作有關的死亡的一次性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工傷傷殘鑑定部門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和分部考核委員會。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評價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評價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交通城市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接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結論; 必要時,可委託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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