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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鑑定標準:國家統一制定標準,然後由當地政府按標準執行,以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殘疾的種類也很多,各種殘疾都應該以比較的方式應用。
1.《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公安部1996年7月25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3.《嚴重人身傷害鑑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布,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4.《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傷殘情況評估》(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起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衛生部2002年7月31日公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 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價》(GB 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於2006年5月1日實施);
8.《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2年4月5日公布,同日實施的勞動者非工傷殘疾或喪失工作能力評估標準》;
9.《人身傷害程度鑑定標準》(司法部公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傷害和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11.《軍人傷殘等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務評估標準(試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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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員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受傷或患有職業病,則可以評估與工作有關的傷害和殘疾水平。 工傷和勞動能力障礙的標準分為1級至10級,其中一級殘疾最嚴重,嚴重程度隨等級的增加而降低,10級殘疾最輕。
在確定工傷和殘疾的程度時,將考慮各種因素來確定有關人員的殘疾程度。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防衛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制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民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經殘疾鑑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日常照護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按月發放生活照護津貼。
生活照料費按三個不同層次支付:完全不能照顧自己、大部分人不能照顧自己、或部分生活不能照顧自己,標準分別為上一年整體規劃區員工平均月薪的%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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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標準有10級,最重的為1級,最輕的為10級。 《工傷鑑定標準》適用於《勞動能力鑑定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的殘疾等級》(GB T16180-2014)。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能力受損程度的評價。 分娩功能障礙有 10 個殘疾級別,最嚴重的是 1 級,最少的是 10 級。 自我護理障礙分為三個級別:
根本無法照顧自己,大半輩子都無法照顧自己,無法部分照顧自己。 勞動能力評價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1.勞動能力鑑定(工傷殘疾評價)主要以工傷診斷和工傷情況為依據,按照GB T16180-2014《勞動能力鑑定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殘疾等級》的有關規定。 由於沒有具體說明傷者的具體傷情,因此無法估計具體的傷殘程度,具體結果取決於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專家組的鑑定結論。 >>>More
交通事故傷殘評估一般只在傷者**後進行。 交通事故殘疾的識別是在客觀測試的基礎上評估和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殘疾程度的過程。 殘疾等級從 1 級到 10 級不等。 每個都有不同的標準。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