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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應當按乙個月工資的比率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四、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連續定期勞動合同的次數,從本法施行後定期續簽定期勞動合同時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換句話說,雇主應該支付你三個月的工資作為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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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僅代表個人觀點!
你說的太籠統了,不夠具體。
例如,您是否與公司簽訂了兩份固定期限僱傭合同?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並不完善,我無法給您乙個具體的答案,因此我將為您提供兩個法律規定供參考。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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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種方法可以計算勞動報酬:
1、按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孫子女一年計算;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2.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該雇員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由中央直轄市或市級人民宣布,按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給他的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12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條【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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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賠償計算方法: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終止經濟補償=服務年限月薪(超額虧損已滿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因病或非工傷解雇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月薪+醫療補貼(不低於6個月工資,大病50%,末期100%)。
3、不稱職解雇遣散費=工作年限月薪(12年以上,按12年計算)。
4.客觀變更遣散費=工作年限和月薪。
5、經濟裁員遣散費=工作年限和月薪。
6. 超額旅行期間的遣散費=原始遣散費+額外遣散費(原遣散費的50%)。
雇主未支付遣散費的補償金賠償金=遣散費總額n=服務年限月薪(1+50%)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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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勞動經濟補償的適用有詳細規定: 1
勞動者主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則上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但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2.用人單位主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則上應當支付補償金,但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
你好仿燃燒,勞動報酬的計算方法是:勞動經濟報酬的標準是每工作作弊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工作滿半年但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即補償乙個月的工資。
這裡的工資通常基於離職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老譚昊琪經濟補償的適用有詳細規定: 1勞動者自願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則上不需要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但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2.
用人單位主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則上應當支付遣散費,但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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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賠償計算方法: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終止經濟補償=服務年限月薪(超額虧損已滿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因病或非工傷解雇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月薪+醫療補貼(不低於6個月工資,大病50%,末期100%)。
3、不稱職解雇遣散費=工作年限月薪(12年以上,按12年計算)。
4.客觀變更遣散費=工作年限和月薪。
5、經濟裁員遣散費=工作年限和月薪。
6. 超額旅行期間的遣散費=原始遣散費+額外遣散費(原遣散費的50%)。
雇主未支付遣散費的補償金賠償金=遣散費總額n=服務年限月薪(1+50%) n
1、企業改制後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多少?
1、職工遣散費標準應與勞動關係終止前12個月內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的平均月工資相一致; 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不超過3倍的標準確定;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確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