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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險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在沒有特殊財產所有權協議的情況下,婚姻保險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在一般商業保險中,保險關係中沒有夫妻關係,不存在婚前婚後問題。
因為保險金不能作為財產分割,所以屬於受益人。 如果配偶一方作為指定受益人領取死亡和傷殘保險金,則不被視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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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險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則該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夫妻關係解除後,投保人失去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投保人有權在保險公司退保,夫妻雙方可以分割退保價值。 但是,由於投保時間較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可能遠低於已支付的保費,在這種情況下,保單的現金價值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得大於損失。
因此,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更為合理,被保險人將向投保人支付一半的保險費用。 在保險利益的情況下,受益人的權利是預期的和不確定的,因此不應將其視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夫妻一方為表達共同意圖而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的追溯性承認,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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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險合同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償等專案。 但是,這些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財產是否被視為共同財產,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除非夫妻之間有保險合同或特別約定,否則大多數情況下,它是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受益人對保險單中規定的保險金的權利是預期的和不確定的,保險金能否成為受益人的既得利益取決於保險單是否繼續有效或受益人是否發生變化等多種因素。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已經申請了受益人變更,那麼變更後,受益人將享受孫然的檔案和保險金。
因此,在離婚的情況下,這種預期利益不應被視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也不應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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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保險不是共同財產。 保險金不能作為財產分割,它屬於受益人。 夫妻一方作為指定受益人獲得的死亡和傷殘保險金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後取得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的,無特殊財產所有權協議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毀壞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1)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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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的收益歸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投保保險,但受益人是孩子,那麼保險的收益是孩子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的信譽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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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具體情況,除非保險合同或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入、現金價值、養老金屬於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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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一般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如果保單是夫妻一方婚後購買的人壽保險,一般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一方在婚後獲得基本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是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
(一)一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該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保險單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僅限於婚後保險,或婚前保險,婚後產生收入的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婚登記後和離婚登記前,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入等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More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More
保險單一般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雙方另有約定,或者保單是夫妻一方作為指定受益人獲得的死亡或傷殘保險金,或者保險單明確註明只有一方是受益人的,則不予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More
婚禮彩禮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 如果彩禮是在婚姻登記後收到的,並且沒有特別約定,則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