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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後作為贈與獲得的財產(包括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贈與合同中約定該財產僅屬於夫妻雙方。 當然,雙方購買的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購房產生的債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先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實務中一般平分。 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也應當共同承擔。
關於子女撫養費,兩歲以下的兒童一般應由其母親撫養。 不撫養子女的父母應按收入的20-30%承擔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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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庭轉讓給丈夫的財產是丈夫的財產,是單獨贈與的財產(除非有贈與協議規定夫妻共同所有),是丈夫的專有財產,不需要與女方分割。
其他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為17萬。
因此,作為財產分割的結果,財產的價值減去170,000連帶債務的剩餘部分被平均分配。 擁有財產、償還債務和支付另一方現金的確切人當然可以詳細協商。
雙方都可以申請孩子的撫養權,如果雙方意見不合,法官也會聽取孩子的意見,如果這個問題無法解決,女方佔優。 當然,能夠談判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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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然後在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應首先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夫妻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孩子,女人和無辜的一方。
此外,如果配偶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承擔更多義務,他或她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要求賠償。
最後,在離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百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注:《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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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方式如下:1、協議分割; 2.判決分工。 一般來說,離婚財產在男女之間平均分配。
如果雙方在婚前有財產協議,可以按照協議辦理。 如果雙方協議不成,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兒童、婦女和無辜一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遭受暴力破壞時,在土地承包和經營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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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涉及以下稅務問題:
1、營業稅、離婚財產分割免徵營業稅;
2.契稅,離婚房屋轉讓不徵收契稅;
3、個人所得稅,夫妻分割財產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
下列個人所得,應繳納個人煩惱的隱性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3)作者報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5)營業收入;
6)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
7)物業租賃收入;
(八)財產轉讓所得;
9)附帶收益。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納稅年度合併繳納個人所得稅; 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的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兩者之間的關係是相互作用的關係。 沒有義務,權利就不復存在; 沒有權利,就不需要義務。 同時,權利和義務由權力保障。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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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1)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並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2.宋民的基本義務是公民依憲享有權利。 >>>More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照民法實施某些行為或獲得一定利益所取得的法定資格。 公民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直接享有一定的利益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實施某些行為; 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有義務的人實施或不執行某些行為; 享有權利的人有權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尋求法律保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