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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依為您解答:
配偶一方不是夫妻雙方的財產嗎?
所謂精神損失費,又稱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因非法侵犯公民人格權而造成的精神痛苦,侵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以安慰其。 但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一方的精神損害費用是一方的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精神損害賠償是對侵犯公民人格權的賠償,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我們也可以參照本條第2款的精神,應當承認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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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費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精神損害賠償又稱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因公民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侵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以安慰他們。 但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一方的精神損害費用是一方的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
精神損害賠償是對侵犯公民人格權的賠償,即使在婚姻存續期間,也被視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參照上述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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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為精神損害費是由配偶一方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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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精神損害賠償金,又稱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因人格權受到非法侵犯而造成的精神痛苦,侵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以安慰他。
在因某些意外事故造成精神損害的情況下,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這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如果夫妻離婚,則不能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
換言之,法律規定,只有那些被認定為共同財產的部分才能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冰雹賠償或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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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屬於配偶一方的財產。 因為損失費是因公民人格受到損害而獲得的賠償,所以它應該屬於受害人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動貢獻的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屬搜查、關閉的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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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10月,由於吳某侵犯了盧某的名譽權,經法院判決,盧某某獲得精神賠償金2萬元。 今年1月,陸某丈夫張某因向王某借款5萬元現金從事木材生意,未能按時歸還,王某起訴盧某丈夫張某要求退還欠款,法院判決張某應歸還王某5萬元貸款。
今年3月,法院下達了吳某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2萬元。 王某得知此事後,要求將張某的妻子陸某列為依法執行死刑的人,並扣留盧某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法院追加盧某為被執行人後,強行扣留了盧某2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盧某向法院提出異議,認為2萬元精神損失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支付給盧某。 分歧:本案執行異議聽證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盧某的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應為盧某的財產,法院不應予以強制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陸某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屬於盧某夫妻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法院可以依法執行。 評論:
公民因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侵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以安慰他,這筆費用就是精神損害的代價。 但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但是,中國《婚姻法》第18條第2款規定:
殘疾人的醫療費用和生活津貼是配偶一方的財產。 即使陸某在與張某存在夫妻關係期間取得,也可以參照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盧某2萬元的精神損害屬於個人財產。 因此,作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沒收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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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一方因身體流產受傷而領取的殘疾人醫療費和生活費,屬於夫妻一方經濟崩潰。 因為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因公民人格損害而獲得的賠償,所以它應該屬於受害人個人。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5.銀元)和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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