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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依為您解答:
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平均分配,離婚歸個人所有。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在配偶存續期間,配偶一方處分財產必須徵得配偶一方的同意。《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存續期間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和獎金收入:婚姻關係,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的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在婚姻關係終止前並不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了應屬於配偶一方財產的財產範圍。
也就是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生活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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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置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獨有財產的處置:夫妻一方獨有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2.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一)工資、獎金,具體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從勞務中取得的一切領取者。 工資和獎金應擴大到不僅包括固定工資領取者,還包括其他獎勵和不正常和固定金額的實物領取者,以及所有其他勞動領取者。
(二)生產經營所得。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後從事個人經營和生產活動,無論另一方是否參與,夫妻雙方獲得的收入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即使婚前個人財產的投資,婚後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本金的性質不會因為生產、經營和投資行為而改變。
(三)智財權所得,具體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能夠取得的財產所得。 婚姻終止時尚未取得或者能夠取得的智財權,歸權利人所有。
(4)通過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具體包括: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該獲得的養老保險費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收入”是指財產權的收益,並不要求實際占有該財產,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了財產,例如支付了貨物,但實際上並沒有獲得該財產,並在婚後收到該財產,則該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如果債權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債務人在離婚時尚未償還債務,但債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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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可分割。
原則上,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除非有協議。 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審理離婚案件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有利於生活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4.不濫用權利的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將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損壞或者丟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
社群財產包括的不僅僅是一棟房子。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存續期間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和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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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或部分分開、部分共同所有,約定的時間可以是婚前、婚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後存續期間。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2、夫妻之間沒有財產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但遺囑、贈與合同約定只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生活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3.根據《婚姻法》第39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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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財產協議的情況下,離婚的分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和獎金,(2)生產經營所得,3)智財權所得,(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
換言之,不僅房屋,而且儲蓄和其他財產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都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依法屬於一方的財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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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來說,財產是要平均分配的,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各種形式的收入,房子、工資、其他投資等,都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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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財產的主要分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所得、智財權所得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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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財產不一定一分為二,根據離婚的具體情況和過錯程度,雙方獲得的財產不均等,即不一定平分,但根據新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財產受共同財產制度的約束, 也就是說,在婚姻存續期間,你的財產是我的,我的財產也是你的,所以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原則是平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剩餘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情緒不和而毀橋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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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一般來說是有協議的,從協議中,如果沒有協議的,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分割如下:
1.一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分;
2.其次,離婚時分割財產時,應遵循“男女平等”原則,不應歧視女性,不應認為女性收入少,分享少。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和保護婦女的權利;
3.第三,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4.第四,如果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擔了較多的義務,則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另一方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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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沒有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妻子和無辜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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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證明首付是你父母支付的,那麼第一部分當然屬於你。 至於150,000,應該在每個人之間平均分配。 如果你不能證明首付是你的父母,你可能不得不平分。
如果你的男朋友是乙個拿首付說實話的人,這個問題就會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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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離婚。 最好通過談判達成和解。 先把父母的錢拿出來,再分給你們,如果談不了,只能走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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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你所提到的,雙方根據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協商和平均分配財產。 因為房子沒有交付,你可以選擇拿到錢,或者房子是一方所有的,另一方補償另一方。 向父母借錢應當認定為借款,並應當償還住房支付中的費用。
首先,應區分“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和“配偶一方擁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離婚時只能分配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如下: >>>More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離婚時如何檢查財產轉移的問題。 離婚案件中,按照誰主張、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夫妻一方主張另一方惡意轉移、隱匿、損毀、變賣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應當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 如果對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申請收集相關證據,但應提供相關線索,如對方身份證號碼、銀行、房產位址等。 (一)注意家庭財產狀況,防止對方以“孝敬父母”或“外商投資”的名義轉移資金; 注意以配偶一方名義持有的股權投資、保險單等。 >>>More
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後歸還給個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如果一方認為另一方有過錯導致婚姻破裂,並且有證據證明,那麼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財產的分割, 並在分割財產時將財產的一小部分或部分給予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