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擁有什麼樣的財產?

發布 社會 2024-05-07
1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依為您解答:

    你好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在配偶存續期間,配偶一方處分財產必須徵得配偶一方的同意。

    夫妻財產法定共有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未就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協議無效時,由法律直接管轄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採用合法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明確規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合法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度可分為法定共有財產制和單獨財產制、剩餘共有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我國的合法財產制度包括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收入共同制度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殊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

    (四)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不明確歸一方所有;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了應屬於配偶一方財產的財產範圍。 也就是說,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它是丈夫和妻子之一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四)一方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您好,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屬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基本資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房車,另一方是婚姻存續期間繳納的公積金和社保,以及個人賬戶中的積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婚姻關係從收到結婚證書之日起持續到其中一方死亡或離婚。 以下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入。

    “智財權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示取得的財產收益。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除外。 雙方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投資個人財產所得;

    2、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和解補償金。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6.單獨管理和使用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夫妻雙方在兩個不同地方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法時,原則是保持原始狀態,當值不同時,需要補差。 但是,如果雙方之間有協議,則遵守該協議。

    7.軍事人員的部分復員費用和轉動費用。

    對於復員津貼和自營職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分攤給軍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年數乘以年平均數,獲得的金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年度平均數”是指在特定年限內平均支付給軍事人員的上述費用總額。 具體服役年限是70歲的平均預期壽命與入伍時軍人的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

    8. 禮金。 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的,一方或雙方收受的贈與、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應當兼顧財產的合理分割**、數量等。 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應歸雙方所有。

    9.財產不明或無法核實的。

    夫妻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 財產所有權性質難以核實和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舉證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注:修訂後的《婚姻法》否定了婚前財產5-8年後可以轉為共同財產的規定,因此婚前財產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都不能自動轉為共同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2、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擁有的智財權收入。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擁有的財產。 (一)勞動報酬、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動報酬、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2、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的智財權所得;

    (四)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在婚姻關係終止前並不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由純潔兄弟擁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和解賠償金。

    (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由夫妻共同承擔的婚姻關係部分,如復員津貼、支付給士兵名下的自營職業津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動報酬、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智財權收益; 以繼承或者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3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以下財產一般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 生產和營業收入;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財權收入; 遺產。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後所得的財產和婚前所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基本資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房車,另一方是婚姻存續期間繳納的公積金和社保,以及個人賬戶中的積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除法定個人財產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個人財產的範圍,既可以作為法定個人財產的一部分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也可以作為法定共同財產的一部分作為個人財產,協議的效力優先於法定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

    依法屬於配偶一方的財產不得因婚姻的延續而轉為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問:我和李偉峰剛拿到結婚證不到3天,他買體育彩票的時候中了大獎,獎金是15萬元,他以為這15萬元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倆的財產。 問題:他說得對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包括: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和購買的財產;一方或雙方繼承或贈與的財產; 從一方或雙方的智財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一方或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由此可見,從結婚登記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離婚之日止,一方或雙方取得的上述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距離李偉峰和你拿到結婚證還不到3天,但從你拿到結婚證的時候起,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各種合法財產(除非事先約定)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李偉峰買彩票賺到的15萬元,應該屬於你們倆的共同財產。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非指定個人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對方所有,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清償債務時,債權人知悉約定的,應當償還財產;如果債務人不知道這種協議,仍然需要共同償還。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以及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係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且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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