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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區分哪一部分是婚前財產,哪一部分是婚後共同財產。 對於第一套房子,首付的份額和丈夫婚前還款的部分,是男方在婚前財產中的份額; 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出售房屋時,與購買房屋時房屋的增值部分相比,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按照第一項,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在第二套房首付中的比例按照本標準進行區分。 無論以誰的名義貸款,無論以誰的名義登記,第二套房子的首付都去除了,剩餘的未償還部分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已經償還的部分是共同財產。
3、根據上述方法,區分夫妻在第二宮的各自份額,這是分割的依據。
4.《婚姻法》關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原則是“照顧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因為不存在“父母出錢買房的問題”,所以一般不指望房子歸男方所有,然後男方會補償女方。 在撫養孩子期間,女方可以照顧女方,在確定每個人對房屋所有權的比例的基礎上,女方會補償男方一定數額的錢,然後房子的所有權就歸女方所有。
5、由於《婚姻法》的新解釋,實務中幾乎沒有案例可參考,因此建議請律師打官司,以更好地保障權益。
攜帶瓶子和第二個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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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的司法解釋,第一套房子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雖然參與還款,但只能算作夫妻債務。 出售第一套房子後所得款項的分配應如下:
女方所有=還款總額的一半,其餘歸男方所有。 不能簡單地認為它們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如果這筆錢是用來作為第二次購房的首付,貸款是以男方的公積金為擔保的,只能認為房子還是男方所有的,女方的那部分錢只能作為債務使用。
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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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丈夫婚前的個人財產。 但是,婚後,因共同償還貸款而增值的房屋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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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房產是用男方公積金貸款購買的,婚戀期間購買的房產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積極倡導平分。 如果協商不成,立即上法庭提起訴訟。 根據有利於兒童發展的原則來判斷兒童。
具體來說,你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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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共同財產,呵呵,房證上是怎麼寫的? 如果兩人都有自己的名字,就什麼都不用擔心了,結婚期間還清了貸款,把房子賣掉了,賣房的錢已經屬於夫妻倆了,現在最主要的是住房證,如果沒有住房證, 那就看備案合同是誰的名字了,如果房證是男方的名字,那就不好辦了,你幫忙還貸款的錢就給你了!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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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房屋是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
請注意,丈夫的公積金也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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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大多數女性來說當然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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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在申請房產證時,在房產證上寫上妻子的名字,即表示您同意婚前的個人財產將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你妻子的名字沒有寫在地契上,那就是你的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買賣不動產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申請銀行貸款,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不動產由離婚雙方協商處置。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張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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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還款的那部分仍然是你的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的那部分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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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誰寫誰就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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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寫兩個人的名字,那就更麻煩了。 除非你離婚,否則你可以證明你支付了房子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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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各種案例可供參考。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劉慧聰、老劉、慶生世家族團隊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65--32--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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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弄清楚產權和債權,1100w 50w完全混淆了,你只記得你登記房子的時候你的名字就在上面,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的約定,產權是一人的一半。 如果有爭議,他可以向他提供付款證明,他可以主張他的部分權利,這就是債權人的權利。 簡單來說,一人半產權沒有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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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法計算了南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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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動產分割的規定,可以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十九條規定,婚前一方租用的、婚後以共有財產購買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處理:
(一)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通過競拍取得的,應予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如果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則應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3.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當事人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全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經協商無法達成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供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發生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第二十二條規定,如果父母在結婚前為雙方出資購買房屋,則該出資應視為對子女的個人禮物,但父母明確表示對雙方的禮物除外。
雙方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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