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5-16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關鍵是雙方在 2 年 02 月 06 日達成的協議內容究竟是什麼:

    1、如果該協議只是對06年1月1日付款函的補充或對部分條款的修改,則協議的訴訟期至08年2月2日,但不涉及付款函;

    2.如果協議是對付款單的全面修改(例如重新列出所有條款),則視為付款期限至08年2月2日。

    還有乙個問題,被告提交付款函——原告審查——提出異議——(本來下一步應該是雙方修改確認,怎麼就成了雙方5萬元的協議?? 換言之,原告是確認了付款函,然後同意了還是協議後確認了付款函?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確實沒有訴訟時效,原告於06年2月2日向被告提出異議,被告承認並返還5萬元,這已經足夠了,因為訴訟時效被中斷,中斷後的訴訟時效被重新計算,所以1月15日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訴訟時效可能不會到期,但訴訟仍然不成功。 因為很難證明重大誤會只能起訴,反而重大誤會的提出時限是一年!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訴訟時效從 2 年 02 月 06 日開始,從已知或應該知道的時間開始。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類別: 社會, 文化, >> 法律.

    問題描述:我們來看乙個例子,A把一件手工藝品放在B。 2003年2月10日,B通知A,A存放的文物不見了。 2003年8月2日,B找到遺失的文物,並將其歸還給A,A發現這些文物嚴重損壞。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甲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其民事家庭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003年8月2日至2004年8月2日。 為什麼不從有關人員知道存放的財產丟失之時(2003年2月10日)開始?

    分析:如果你仔細看《民法通則》的規定,你就會明白。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一)要求人身傷害賠償;

    2)**質量不合格的貨物不申報;

    (三)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

    4)存放的財物丟失或損壞。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限從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應該指出的是,A現在不是要求B負責保管,而是對他的不當保管負責,導致儲存的財產受到損害。 由於追究損害賠償責任,訴訟時效從甲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日期開始計算,而甲直到8月2日才得知其財物受到損害。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當然,沒有限制,訴訟時效只能適用於債權,絕對不能適用於無權債權和占有保護債權債權。 財產權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四條 不動產、動產無權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返還原有財產。 (沒有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 物權受阻或者可能受阻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解除阻撓或者消除危險。 (沒有訴訟時效)。

    第二百二十五條 匯票、支票、本票、保證金、存單、倉單或者提單在主債權到期前有兌現或者交付日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約定在擬兌現價款或者提取貨物之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貨物。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民事是 15 天,只是乙個筆誤。 如果最後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當然沒關係,你是民事還是刑事? 我是一名法學院學生,我確信它被允許推遲。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債權人的權利受訴訟時效的約束,而對物索賠的權利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訴訟時效只涉及債權人權利問題。

    財產權沒有訴訟時效,可以隨時行使追索權。

    但是,債權人的權利可能會限制對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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