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試用期被打破,我需要賠償違反試用期的情況嗎?

發布 社會 2024-05-17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首先,你籤乙份試用期為6個月的終身合同,看看你是否簽了3年以上。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這是關於勞動合同中的培訓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但要小心: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專項培訓費,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者一年內向勞動者提供的超過企業平均年薪50%的費用,“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的具體技能而提供的培訓。 培訓費用是根據帶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檔案以及全日制培訓期間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確定的。

    關於保密費。

    這應該清楚地寫在合同中並支付給您。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不知道你是什麼職位。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就是說,只要你不做競業禁止中提到的工作或為他保密,他就必須在那個期間每個月付錢給你。

    期限不得超過2年。

    所以你看看你能得到什麼。

    如果你超過3年沒有錢,那麼你需要提交30天的書面申請,如果有3年,那麼你需要提前3天提交。

    雇主不得從您那裡沒收任何東西。

    您可以直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詢問屬於您的內容。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什麼都不說,直接去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他們就會去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試用期為6個月???

    你已經簽約幾年了。

    怎麼會有這麼長的試用期......

    保密費和培訓費。

    你有相應的檔案嗎......雖然勞動法上有這樣的專案,但不可能說他有保密費並支付。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有一種相對簡單的方法可以做到這一點! 只是不是辭職,不間斷的遲到早退,上班時間上網,請病假,和直屬上司吵架(分析意見)講道理,讓他下不了台! 無視辦公室的潛規則,爭取乙個月的工資,讓公司解雇你,和你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不違約了,省下了所有費用!

    您的檔案將返回給人才中心,以便您取回! (注:別忘了關注適合自己的工作!

    訣竅是乙個損失點,但它有效! 我已經根據經驗嘗試過了! 嘿 嘿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不,你沒有。 試用期是雇員與雇主商定的試用期。 在此期間,雇員和雇主可以了解彼此的情況,並決定是否選擇對方。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的目的是給雇主和雇員進一步的“選擇”。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即所謂的“單方面解除權”。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勞動要求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附加任何條件。 用人單位不得以合同約定的理由,巧合地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孝道);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

    建議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盡快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不繳納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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