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解釋是否規定婚前生子女和買房是共同財產?

發布 社會 2024-05-02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關於婚前購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013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作出如下規定:

    具體來說: 1.如果房產證上有雙方的名字,則該房屋屬於雙方共同財產。

    2、房屋**或拆遷後新購房有兩種情況:

    1.如果當時的房產契據上只有乙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獲得的價格仍然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購買的第二套房子肯定屬於這個註冊名的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有證據表明另一方在購買時也出資,則房產價格將根據購買時出資的金額在雙方之間分配。

    由於房子是全額支付的,因此不存在償還貸款的問題。

    2.如果在產權證上加上對方的名字,則為共同財產,以**或拆遷的價格購買的第二套房也是共同財產。

    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關於房地產的規定。

    1、第七條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子女一方,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 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買房和生孩子有什麼關係??? 誰登記了房子,誰就是誰的名。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婚前購買的房屋不一定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以按揭貸款購買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歸一方所有,但雙方共同償還的貸款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財產是一方在婚前全額購買的,並且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不包括在內。 婚前購買的財產的所有權取決於地契上的姓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酬金、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如果婚前給兒子買的房子,如果房產證上寫上了兒子的名字,房子屬於婚前財產,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不算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婚前購買的房屋不一定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以按揭貸款購買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歸一方所有,但雙方共同償還的貸款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財產是一方在婚前全額購買的,並且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如果新婚姻法中沒有婚後特別約定,婚前購買的房屋不被視為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婚前購置房屋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應當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1、一方婚前全額購買並登記在名下的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2、婚前一方先付首付,房產登記在其名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共同出資購買,則為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申請銀行貸款的,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登記人所有,尚未償還的借款為登記人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登記在不動產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財產價值的相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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