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工作了 10 年以上,我可以被強行解雇嗎? 等待專家!

發布 社會 2024-05-20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被解雇,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獲得雙倍經濟補償,並可按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領取24個月;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以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然後是月薪。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員工工作10年以上不能解雇,所以員工工作10年以上不能解雇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如果員工工作超過10年,如果員工有不當行為或其他法定情形,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但是,無論員工在公司工作多久,公司都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中國沒有法律規定員工工作超過10年不能被解雇。 如果員工有過錯,他或她可以被解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首先需要確定解雇原因,解雇原因決定是否需要遣散費或補償金。 用人單位經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勞動者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0條或第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但是,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雇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不經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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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5-20

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的,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工作超過十年需要無限期的僱傭合同。

29個回答2024-05-20

每天我都覺得自己快要被她彎了腰,沒事就想不起來她,有事找她不愧疚,身邊的家人和朋友都認識她,跟別人提起的時候直接提到她的名字,有時候默契到連看都不用看對方就能交流的地步, 我總是做一些事情來感動彼此。

6個回答2024-05-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More

16個回答2024-05-20

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無需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補償形式因解除原因而異。 >>>More

11個回答2024-05-20

房東您好,在中國職工福利中,繳納社會保險是強制性要求,但住房公積金目前不是強制性的。 但如果你的單位已經開始繳納公積金,你可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把住房公積金和社保一起寫進房貸的條款中作為職工福利,也可以和單位協商申請單位為你繳納住房公積金, 畢竟你的工作經驗長達十年,只要在開立公積金賬戶的單位,員工就可以有申請權享受,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