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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馮某、陳某的抵押關係是有效的,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他們可以對自己的房產進行抵押,無需辦理登記手續。
2.馮和朱的承諾是有效的。 質押需要轉讓給占有,說話人已經轉讓給占有,是有效的。
3.朱和江是合同關係。
4.優先留任權的應該是蔣介石。 然後是質押,最後是抵押貸款。 在三種型別的擔保中,留置權優先。
5.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6.縣種子站要求支付運費,該請求可以得到支援。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所在地履行。
7.馮某以不可抗力為由提出的免責主張不能成立,因為交付後,所有權轉讓給馮某,風險也轉讓給馮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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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動產抵押協議有效,不要求註冊作為其有效性的條件。
2、動產質押有效,自交付之日起生效。
3.合同簽訂關係。
4.會比朱勝過陳,因為共存時,留置權比質押好,質押比未登記抵押好。
5. 不可以。
6、可以支援,因為對交付地沒有約定的,動產應當以履約義務人所在地的條款為準。
7、不可以,因為風險自分娩之日起承擔,雛雞已經分娩,其損失由馮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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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將支援A公司的索賠,但A公司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在兩名董事合夥期間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規模,而不是A公司賺取的320,000美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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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嫌不正當競爭,莊某等人的行為明顯違法,構成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侵犯,法院應支援其主張,如果損失無法計算,則以侵權方獲得的利益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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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約責任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有過錯為例外。 過錯責任的主要情形有:
1.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因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贈與財產損壞、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運人對乘客自身財物在乘客合同中的損害責任:
《合同法》第303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旅客自己的物品損壞或者滅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託管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人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當給保管人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人證明其不存在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倉儲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當導致保管貨物損壞、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人對保管貨物的性質、包裝與約定不符或者有效保管期限超過有效保管期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本案中的健身房不是免費合同,因為健身房是營利性場所,雖然收納包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提供給客戶的免費收納櫃是為了其營利性服務,其實存放物品的成本已經包含在服務費用中, 所以它應該被承認為有償合同。客戶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未履行告知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只能按一般貨物要求賠償。
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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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負責,因為在標的物轉讓前,損失風險由賣方承擔; 牛犢歸甲所有,因為產出的果實歸賣方所有; A承擔它,因為牛屬於A; 該合同是未決有效的合同; 丁某有權取得該牛,因為丁某是善意的第三方; 有效; 租金可以在學期結束時支付; 存款規則適用於雙方,即對雙方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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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不能支援馬的主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3款的規定:“履約地不明確的,支付貨幣的,應當在收款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進行; 其他標的物應當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地點為畜牧站。 因此,將奶牛從畜牧站運送到馬養牛場的義務應由馬承擔。
2. 馬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提出的免責要求不成立。 在貨幣債務的情況下,由於金錢是一般等價物,因此不屬於合同標的物,而只是一種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問題。 《合同法》第109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
3 不能同時使用。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和定金的,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因此,違約金和定金責任不能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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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廣告是乙個報價。
商店以不賣給女士為由拒絕出售男士的汽車,這違反了要約條款。
雙方訂立合同,合同生效。
合同法;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他人對自己要約的意向。 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均為報價邀請函。 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為要約。
第二十一條 接受是受要約人表示同意要約的意向。
第二十五條 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
第二十六條 接受通知書自送達要約人之日起生效。 接受不需要通知的,接受應當在按照貿易慣例或要約要求進行接受時生效。
這種情況需要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不應予以支援。 關於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的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的新增內容,在此之前並無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新法律只對生效後的行為具有約束力,除非新法律另有規定。 >>>More
我個人認為,李明與酒店之間存在合同關係,酒店提出的“注意事項”內容,其實是標準合同條款和免責條款。 將本案歸類為合同糾紛更為合適。 用物權法來解釋是不是有點難?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