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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看法如下。
1、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工資卡和工時卡可以作為勞動關係的證據),但員工與企業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企業應為員工購買保險,未購買者需購買附加保險。
2、員工違反了企業的哪個制度? 是明確的嗎?
解雇雇員的理由和證據不足,(至少從你提到的案件的字面意義來看)雇員應獲得每服務一年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3、員工要求合理,公司應依法賠償。
4、我說的都是合法的、理想化的操作,在現實中很少見。 如何運作取決於貴公司的決策方式。
確定 2 點。 1、首先,貴公司的制度是否通過法律程式公示?
2.最好的方法是宣傳,並在員工入職時簽字。 那。。。 由你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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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成立後,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視為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按照誰決定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單位必須證明嚴重違紀行為並出示證據。
否則,解雇的理由是:公司結構調整。 也就是說,當然,可以要求賠償。
最好由企業調解、談判和解決此事,或將其安排到其他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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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畢竟,人們也有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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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雇的補償標準。
如果公司解雇員工,必須對員工進行補償,補償金額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進行劃分:每整一年向員工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不滿一年但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公司應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2、違法解雇員工的賠償。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且勞動者不在勞動法規定的解雇範圍內的,則用人單位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向雇員支付雙倍的補償金作為經濟補償,即每工作一年支付 2 個月的工資。
3、解除勞動合同以獲得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雇主的營業執照被吊銷,雇主破產,雇主必須向雇員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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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作為工人,在 2020 年,如果您通過以下方式離職,您可以獲得一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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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的原因有很多,員工自己辭職沒有補償; 合同期滿時支付賠償金,違規終止合同支付賠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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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無法律理由解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每工作一年就要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薪級表是根據您出發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
如果公司有拖欠工資或扣減工資或搬到其他地方等違法原因,可以被迫辭職或確實在生產經營上有困難終止公司,您將獲得補償,並且每工作一年將獲得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如公司與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您應按每服務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如果您自願辭職,則無需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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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個人原因辭職不予補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遣散費標準為相當於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下半個月工資、半年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計算方法與上述相同。
4、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遣散費二倍的補償金,即上述標準乘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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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年時,我不能認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節 申請和接受。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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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不,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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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可能。 你可以把它不寫在你的簡歷上。 沒有人知道這件事。
他們只會問你為什麼離開那家公司? 離開的原因是什麼。 他們只關注你在上一家公司的表現,以及你是否能匹配該公司的職位,他們不在乎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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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這家公司的老闆是個垃圾砸人,不是一回事。 你不要主動寫辭職報告,等公司解雇你,這樣你就可以要求老闆補償你了,否則你不籤勞動合同就是嚴重違反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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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寫辭職信,你不會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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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無過錯而自願離開公司,則無需支付補償,但要求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非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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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2、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如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等)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1、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改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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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具體情況,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有過錯,勞動者有權因自願辭職而獲得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可以通過三種形式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協商解除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經用人單位同意,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期限屆滿時結清工資並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有過錯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工人受上述段落的約束。
第1項和第2項規定終止合同,不給予經濟補償; 按照第三款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和遣散費。 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繳納,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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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法律知識:一般情況下,員工自願辭職有沒有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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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它仍然在原來的城市,我不這麼認為。 如果你搬到另乙個城市,我認為你可以,因為正是公司的行為對勞動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客觀的地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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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周的工作是 40 小時,加班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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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自願辭職,雇主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應區別對待,主要取決於員工辭職的原因,原因分為兩類:
1、員工自願辭職完全是由於個人原因。
如果雇員僅因個人原因辭職,如“其他發展、不合適的職位、自僱”等,則該原因完全基於雇員個人辭職的意願,與用人單位無關。 因此,如果雇員因個人原因自願辭職,雇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 雇員自願辭職完全是由於雇主的責任。
用人單位扣除、少付、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允許勞動者在有毒、無防護用品等惡劣環境中工作,本案中,鑑於公司的違法行為和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理由,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換言之,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理由的,可以迫使勞動者辭職,同時要求經濟補償。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自願辭職,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實踐中,部分勞動者先因個人原因辭職,再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存在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能再要求經濟賠償。
不可以,自願辭職公司不能出具辭職證明,這是自願辭職的代價,也是不遵守僱傭規則的代價,因為這是公司不想發生的事情。 只有經公司同意辭職,即已與公司簽訂終止合同的書面材料,離職公司才會出具辭職證明。 >>>More
1、勞動爭議賠償涉及的勞動者的工資,為勞動關係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試用期內的工資。 因此,根據您表達的情況,應按照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給予補償; >>>More
您不應主動終止勞動合同,否則不會有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開除你,你應該在沒有收到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公章)的情況下準時上班,或者要求用人單位給你書面通知。 如果你因為雇主說你明天不能上班而不來,那麼雇主就會說沒有人說過不准你上班,而且你已經曠工幾天了,公司會把你當成是自願離職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