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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對犯罪嫌疑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程式性規定,並不表示犯罪嫌疑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其家屬需要接受協助的,可以為當事人委託辯護律師,律師會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刑事辯護,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現行犯罪分子、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刑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有權自首次被偵查機關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託辯護人;在調查期間,只能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有權隨時聘請辯護人。
偵查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請求在羈押期間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託辯護人代為辯護。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用後,應當及時通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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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不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而是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在犯、重大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造成人體健康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造成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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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因抗辯不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拖延期限的,可以在障礙解除後5日內申請繼續辦理期限屆滿前應當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規定的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你可能弄錯了。 《刑事訴訟法》是一部程式法,本身並不包含刑事條款。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自減刑之日起計算。
這個人犯了敲詐勒索罪。 樓上的網友很好,我同意他的看法。
打字不容易,比如滿意,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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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羈押現行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刑事訴訟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暫時剝奪現有罪犯和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方式。
1. 被拘留意味著什麼?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被刑事拘留意味著當事人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拘留物件是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主動犯罪人是正在犯罪過程中的人,主要嫌疑人是有證據證明自己涉嫌犯有重大犯罪的人。 二是具有法定緊急情形之一。
2. 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視嗎?
在刑事拘留期間,允許探視,但必須有律師陪同。 刑事訴訟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暫時剝奪現有罪犯、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手段。
刑事立案後的拘留期限一般為10天左右;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大約八天或十一天; 對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可能在申請報審批後37日左右。
3.羈押後多久,被羈押人應送看守所羈押。
被羈押人應當立即送交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刑事訴訟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暫時剝奪現有罪犯和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方式。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首先,拘留物件是犯罪分子或主要犯罪嫌疑人。 二是具有法定緊急情形之一。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拘留現行犯罪分子、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失明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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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對《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提出的問題。 在提出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普及一下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變遷歷史:我國刑事訴訟法於1979年7月1日通過,1996年3月17日首次修改,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改,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訂。
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80條,經第三次修正後改為《刑事訴訟法》第82條,內容未作修改。 原則上,刑事拘留應當在刑事立案後進行,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前進行拘留。 為規範提前羈押條件,防止濫用提前羈押權,《刑事訴訟法》(原第八十條、現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現行罪犯、主要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前羈押:
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 受害人或在場的人指認他犯了罪; 在附近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逍遙法外; 有銷毀、偽造證據、串供的可能; 未說明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犯罪嫌疑人,多次犯罪,拉幫結派犯罪。
1、公安機關對刑事拘留有哪些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在犯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在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發生後立即發現犯罪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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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了逮捕權的劃分。 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先立案偵查,需要羈押的可以先羈押,認為需要逮捕的,在三日以內提出准予逮捕的請求,檢察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作出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逮捕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被羈押人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三天。 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查、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辦理取保候查、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涉及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事前拘留: >>>More
公安機關需要立案偵查,因為偵查拘留期間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其自由不受法律保護,而犯罪嫌疑人目前正在服刑,不存在偵查拘留的問題,因此沒有必要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偵查終結後,直接移送原審判地人民檢察院或者刑罰執行地人民檢察院。
(一)公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