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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習性質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如果不是學生培訓實習和畢業生就業實習,應視為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 在勤工儉學實習中,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由合同法調整,不屬於勞動關係。 (1)培訓型實習。
作為學校教學計畫的一部分,學校安排到實踐部的實習是培訓型實習。 以培訓為基礎的實習應被視為教學的延伸,通過實習積累經驗以提高學生的技術能力不能被視為就業。 (2)勤工儉學實習。
為了獲得生活費和學習費,個別學生在業餘時間進行的勤工儉學活動可以稱為勤工儉學實習。 在這種實習活動中,大學生與其所服務的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指出,學生利用業餘時間打工學習的,不視為就業,不建立勞動關係,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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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實習的情況確實不是僱傭關係,而是勞動關係。
2、直接準備相關證據和材料,到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維權。
3.可以聘請律師**,更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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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習期間,學生與實習單位也有一定的勞動關係,也會得到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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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要看,也要看用人單位的形式,如果不是針對相關學員的一系列培訓和培訓實習,也就是畢業生的實際培訓,那麼就存在勞動關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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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然後在工作過程中屬於純服務公司的在職員工,從一開始就爭論的是工作內容,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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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屬於勞動關係。 實習生一般與公司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也沒有勞動關係。 但是,實習生也是工人,也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勞動報酬領取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職業技能培訓接受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權、提出勞動爭議解決請求的權利; 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業務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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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兩者之間的關係是勞動關係。 實習生一般與公司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也沒有勞動關係。 但是,實習生也是工人,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領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 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業務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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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情況也分為多種情況,必須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一般學生在即將畢業的時候,會提前一段時間出去實習,實習生與實習公司有勞動關係,也就是實習生與這些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在實習過程中,實習生必須與本單位建立相應的勞動關係, 從而能夠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主要目的是提高對這項工作的專業熟練程度,使他們能夠獨立從事這項工作,這也是實習的目的。還有一種實習生,通過在一些單位的實踐活動來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以便將來的工作或學習。
如果這樣的大學生在公司實習,也應該看看自己和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這也需要根據具體原因來判斷。 如果學生利用在學校的業餘時間參加勤工儉學計畫,則與雇主建立的關係不被視為僱傭關係。 因為他們選擇在業餘時間去勤工儉學,不被認定為就業,也沒有勞動關係,這裡實習生的主要身份仍然是學生,學生的主要目的是完成學業,這也是主要任務,他們無法通過兼職工作賺取一定的勞務費, 這不是一種以就業為主要目的的就業方式,他們在法律上不具有勞動者的地位。
對於一些準畢業生,如果此時進入單位實習,用人單位應與實習生確認意見,並要求受訓人員和準畢業生來單位實習,並有試用期、檢查等限制。 主要原因是畢業生要與社會接軌,只有在實踐中學習,才能更好地運用理論知識,掌握相關專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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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公司實習期間也算作勞動關係; 如果學生在校期間利用一些業餘時間打工學習,就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如果學生利用業餘時間打工學習,則尋找是否為就業,如果是在公司實習,則空虛可以構成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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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公司實習期間也算是勞動關係,期間需要簽訂實習合同,公司也應履行相關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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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得不爭辯說,學生應該在公司實習,這也算是勞動關係,因為學生在公司裡也處於勞動關係中。 這可以通過他們的合同衝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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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學生參加在職實習和頂崗實習前,職業院校、實習單位和學生應簽訂實習協議。 協議文字應由各方持有。
以下是對實習生是否屬於勞動關係問題的詳細解答。
1. 在學校實習生是僱傭關係嗎?
1、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關係不是牽頭勞動關係。 學生參加在職實習和頂崗實習前,職業院校、實習單位和學生應簽訂實習協議。 協議文字應由各方持有。
2、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勞動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勞動保障監督工作,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2、如何確認員工與公司的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招聘的勞動者無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建立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和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工人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1) 工資記錄或記錄(員工工資名冊)和專案支付;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實對於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實務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聲音,但主流觀點認為,實習生與實習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實習生實習生到單位只是為了學習和實踐,而不是為了獲得勞動報酬, 因此,雙方不能被視為存在勞動關係。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均適用本法。 因此,為了適用《勞動合同法》,主體必須符合主體的資格才能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學校工作、學習的學生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