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仲裁的問題,關於勞動仲裁的一些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5-07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在《最低工資條例》中對最低工資的定義中,有“分期支付”的“四項除外”,也有簡明的解釋,稱為“實際每月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 那麼我們可以將構成最低工資的三個基本條件總結如下:

    首先,最低工資應以“月”為單位。 也就是說,所謂的月最低工資是按月計算的,不能理解為每年的月平均最低工資,更不能理解為除以12。

    當然,還有我們已經提到的最低工資問題。 雖然有些單位實行月薪制,但如果乙個員工每個月只工作15天,其他工作時間請事假,而他們當地的最低工資是580元,那麼顯然他自己的最低工資不可能是580元,而是必須按照標準進行換算,如果這個單位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 首先計算乙個月的標準工時是小時數,換算後的小時數是元,那麼這個員工這個月的最低工資是元。

    其次,有必要確定構成工資的專案,然後確定哪些要素應該列出,哪些要素在用作最低工資時應該排除。 這個條件比較重要和複雜,而且當前工資結構的要素很多,我們在分析這些內容時要嚴格區分不屬於最低工資的專案。

    第三,最低工資必須以貨幣計算。 我國《勞動法》早就強調,工資的形式是“錢”。 有的單位會發行一段時間自己生產的滯銷產品,有的還債商品下次發行,然後按市場價值換算,抵扣工資。

    在實物方面,它不能算作工資,當然也不能算作最低工資。 因此,無論本月單位因各種原因發放多少食品和物資,支付的現金工資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屬於違規行為。

    律師提示。 交通費、伙食費不能計入正常工資,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也可以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標準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並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最低工資條例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所稱最低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法定勞動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食品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地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如你有確鑿依據證明公司拖欠你加班費,工資未達到當地勞動部門下發的最低工資要求,應賠償差額;

    2、關於25%的賠償,如果屬於賠償性質,仲裁機構可能會認為您在領取工資時已連續數月未提出異議,可視為雙方當事人均不知情的行為,對方無故意過錯。 但你應該彌補差額。

    3、如果仲裁可以申請復議,建議您先爭取這部分工資和加班費的差額補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追討加班費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勞動仲裁庭超過一年不予支援。

    2、如果您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您確實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或向勞動部門提出上訴。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首先,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選擇通過司法程式來主張自己的勞動權益,現在我國實行一審兩審制度,即勞動仲裁後先,不滿意可以起訴,不滿意可以起訴, 您可以上訴。然後做出最終裁決。 勞動仲裁訴訟是乙個系統工程,分為主體和程式,主體是指雙方的證據和仲裁思路以及自身的要求和法律依據等,程式如立案、管轄、舉證時限等,此外,勞動爭議基本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採用的是誰主張誰承擔證據, 也就是說,你主張什麼問題,你自己拿證據來證明,如果你做不到,你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法律只規定公司應當為少數特殊點提供證據,即舉證責任倒置。 同時,順便說一句,法律賦予仲裁員或法官調查是否可以到公司調查的權利,但沒有義務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範疇中勞動爭議的特點,主要由當事人自己提供證據,只有在當事人自身身份無法獲得證據的前提下,才能向仲裁員或法官申請取證,範圍限於小範圍,如存放在公安機關的證據, 保密機關等場所。

    在其他情況下,仲裁員或法官不會調查和收集證據。 這與刑事訴訟不同。 以前仲裁的訴訟時效是60天,為了害怕訴訟時效,趕緊先立案,現在是1年,你有足夠的時間收集證據,設計仲裁思路,然後篩選證據,這樣你就可以主動仲裁了。

    不要太忙於先立案。 立案只是勞動仲裁啟動的程式,立案並不意味著仲裁庭可以幫你解決問題,仲裁庭是乙個中立的裁決機構,根據雙方提交的論據和證據審理案件。 除提交的證據外,他們一般不會主動調查法律事實。

    在很多地方,如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只需要勞動者提供書面勞動仲裁書和身份證影印件即可。 沒有做好充分的立案準備也有一些弊端,比如北京很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在落實舉證時限問題,比如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也就是說, 一旦您沒有做好充分準備,依法規定,在舉證期限過後,當事人不能提交新的證據,由當事人自己造成的不利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首先要做的是確定你在公司做什麼樣的工作,你的公司是什麼樣的公司。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如果您從事的工作是完成某項任務,則不適合簽訂無限期僱傭合同。

    其次,這取決於公司多久沒有與您簽訂合同。

    勞動合同自入職之日起乙個月後簽訂的,從下個月起計算11個月,按月雙倍工資計算。 一年後,將被視為公司已為您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本合同不得終止。

    從現在開始是否申請仲裁,不會影響您的權利。

    當然,這取決於公司與您簽訂什麼樣的勞動合同。

    如果合同本身沒問題,不會影響您的權利,您現在可以要求公司為您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給你乙個**,你可以按地區、按專業找到律師。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2009年11月,他的朋友向勞動局提起仲裁,因為該公司已經兩年沒有為他投保了。 勞動局在2010年11月才批准**。 具體流程如下:

    1、月末後,勞動局向朋友出具了仲裁裁決,對仲裁結果滿意,但公司未作任何宣告

    2、當朋友向勞動局諮詢是否可以根據仲裁結果時,勞動局表示不知道公司的意見,他們只提供了仲裁結果

    3、朋友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勞動局表示,公司可能已經提起訴訟,但公司是否對仲裁結果有異議仍不得而知。

    我的問題如下:

    1、勞動局仲裁結果出爐後,如果個人或企業對仲裁結果有異議,是通知仲裁部門,還是仲裁部門通知個人或企業對方當事人不同意仲裁結果?如果這是無限期的(結果日期後 2 個月),是否會對個人有害(例如超過某些司法時限)?

    2、如果勞動局的仲裁時間超過仲裁申請時間近一年,是否屬於勞動局的違規或行政不作為?

    3. 如果我的朋友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可以考慮將勞動局一起告上法院嗎?

    4. 仲裁結果的執行是否有訴訟時效?

    5. 如果提起訴訟,索賠是否可以超過仲裁時提出的索賠?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去當地的律師事務所,找乙個合格的律師幫你打官司,你就可以打官司了。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在這種情況下,請申請仲裁並等待結果。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先是他與公司同事發生衝突,然後請人毆打他,涉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公司發現,它可能會支援解雇您。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雇、解雇、解雇、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計算員工的工作年限等。

    換言之,公司應首先提供證據證明存在相關規章制度,其中“毆打公司幹部”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並且該制度已經投票告知您。

    否則,公司不能解雇你。

    第三,既然您已經提起仲裁,根據相關事實提出索賠就足夠了,具體請求可能包括:

    1. 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

    2、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因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而要求支付遣散費的;

    4. 要求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5.要求補充繳納社會保障費。

    即使最終確定公司解雇的理由,上述第1、2、5項主張也應依法予以支援。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大約五個月的基本工資,加上三年的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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