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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低工資條例》中對最低工資的定義中,有“分期支付”的“四項除外”,也有簡明的解釋,稱為“實際每月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 那麼我們可以將構成最低工資的三個基本條件總結如下:
首先,最低工資應以“月”為單位。 也就是說,所謂的月最低工資是按月計算的,不能理解為每年的月平均最低工資,更不能理解為除以12。
當然,還有我們已經提到的最低工資問題。 雖然有些單位實行月薪制,但如果乙個員工每個月只工作15天,其他工作時間請事假,而他們當地的最低工資是580元,那麼顯然他自己的最低工資不可能是580元,而是必須按照標準進行換算,如果這個單位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 首先計算乙個月的標準工時是小時數,換算後的小時數是元,那麼這個員工這個月的最低工資是元。
其次,有必要確定構成工資的專案,然後確定哪些要素應該列出,哪些要素在用作最低工資時應該排除。 這個條件比較重要和複雜,而且當前工資結構的要素很多,我們在分析這些內容時要嚴格區分不屬於最低工資的專案。
第三,最低工資必須以貨幣計算。 我國《勞動法》早就強調,工資的形式是“錢”。 有的單位會發行一段時間自己生產的滯銷產品,有的還債商品下次發行,然後按市場價值換算,抵扣工資。
在實物方面,它不能算作工資,當然也不能算作最低工資。 因此,無論本月單位因各種原因發放多少食品和物資,支付的現金工資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屬於違規行為。
律師提示。 交通費、伙食費不能計入正常工資,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也可以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標準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並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最低工資條例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所稱最低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法定勞動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食品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地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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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你有確鑿依據證明公司拖欠你加班費,工資未達到當地勞動部門下發的最低工資要求,應賠償差額;
2、關於25%的賠償,如果屬於賠償性質,仲裁機構可能會認為您在領取工資時已連續數月未提出異議,可視為雙方當事人均不知情的行為,對方無故意過錯。 但你應該彌補差額。
3、如果仲裁可以申請復議,建議您先爭取這部分工資和加班費的差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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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討加班費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勞動仲裁庭超過一年不予支援。
2、如果您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您確實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或向勞動部門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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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選擇通過司法程式來主張自己的勞動權益,現在我國實行一審兩審制度,即勞動仲裁後先,不滿意可以起訴,不滿意可以起訴, 您可以上訴。然後做出最終裁決。 勞動仲裁訴訟是乙個系統工程,分為主體和程式,主體是指雙方的證據和仲裁思路以及自身的要求和法律依據等,程式如立案、管轄、舉證時限等,此外,勞動爭議基本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採用的是誰主張誰承擔證據, 也就是說,你主張什麼問題,你自己拿證據來證明,如果你做不到,你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法律只規定公司應當為少數特殊點提供證據,即舉證責任倒置。 同時,順便說一句,法律賦予仲裁員或法官調查是否可以到公司調查的權利,但沒有義務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範疇中勞動爭議的特點,主要由當事人自己提供證據,只有在當事人自身身份無法獲得證據的前提下,才能向仲裁員或法官申請取證,範圍限於小範圍,如存放在公安機關的證據, 保密機關等場所。
在其他情況下,仲裁員或法官不會調查和收集證據。 這與刑事訴訟不同。 以前仲裁的訴訟時效是60天,為了害怕訴訟時效,趕緊先立案,現在是1年,你有足夠的時間收集證據,設計仲裁思路,然後篩選證據,這樣你就可以主動仲裁了。
不要太忙於先立案。 立案只是勞動仲裁啟動的程式,立案並不意味著仲裁庭可以幫你解決問題,仲裁庭是乙個中立的裁決機構,根據雙方提交的論據和證據審理案件。 除提交的證據外,他們一般不會主動調查法律事實。
在很多地方,如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只需要勞動者提供書面勞動仲裁書和身份證影印件即可。 沒有做好充分的立案準備也有一些弊端,比如北京很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在落實舉證時限問題,比如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也就是說, 一旦您沒有做好充分準備,依法規定,在舉證期限過後,當事人不能提交新的證據,由當事人自己造成的不利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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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做的是確定你在公司做什麼樣的工作,你的公司是什麼樣的公司。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如果您從事的工作是完成某項任務,則不適合簽訂無限期僱傭合同。
其次,這取決於公司多久沒有與您簽訂合同。
勞動合同自入職之日起乙個月後簽訂的,從下個月起計算11個月,按月雙倍工資計算。 一年後,將被視為公司已為您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本合同不得終止。
從現在開始是否申請仲裁,不會影響您的權利。
當然,這取決於公司與您簽訂什麼樣的勞動合同。
如果合同本身沒問題,不會影響您的權利,您現在可以要求公司為您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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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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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乙個**,你可以按地區、按專業找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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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他的朋友向勞動局提起仲裁,因為該公司已經兩年沒有為他投保了。 勞動局在2010年11月才批准**。 具體流程如下:
1、月末後,勞動局向朋友出具了仲裁裁決,對仲裁結果滿意,但公司未作任何宣告
2、當朋友向勞動局諮詢是否可以根據仲裁結果時,勞動局表示不知道公司的意見,他們只提供了仲裁結果
3、朋友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勞動局表示,公司可能已經提起訴訟,但公司是否對仲裁結果有異議仍不得而知。
我的問題如下:
1、勞動局仲裁結果出爐後,如果個人或企業對仲裁結果有異議,是通知仲裁部門,還是仲裁部門通知個人或企業對方當事人不同意仲裁結果?如果這是無限期的(結果日期後 2 個月),是否會對個人有害(例如超過某些司法時限)?
2、如果勞動局的仲裁時間超過仲裁申請時間近一年,是否屬於勞動局的違規或行政不作為?
3. 如果我的朋友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可以考慮將勞動局一起告上法院嗎?
4. 仲裁結果的執行是否有訴訟時效?
5. 如果提起訴訟,索賠是否可以超過仲裁時提出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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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當地的律師事務所,找乙個合格的律師幫你打官司,你就可以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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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請申請仲裁並等待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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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他與公司同事發生衝突,然後請人毆打他,涉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公司發現,它可能會支援解雇您。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雇、解雇、解雇、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計算員工的工作年限等。
換言之,公司應首先提供證據證明存在相關規章制度,其中“毆打公司幹部”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並且該制度已經投票告知您。
否則,公司不能解雇你。
第三,既然您已經提起仲裁,根據相關事實提出索賠就足夠了,具體請求可能包括:
1. 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
2、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因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而要求支付遣散費的;
4. 要求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5.要求補充繳納社會保障費。
即使最終確定公司解雇的理由,上述第1、2、5項主張也應依法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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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五個月的基本工資,加上三年的社會保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於下列勞動爭議: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引起的糾紛; 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 因免職、解雇、辭職或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其他。 >>>More
1、考慮勞動仲裁是對的,但辭職的理由很重要,而你案件中最好的理由是公司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時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More
勞動仲裁程式一般需要 60 天. 根據仲裁裁決,一般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仲裁不滿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