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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可能是患者病情嚴重,然後家人不想看到她再次收到。 疼,我不想看到他不舒服,所以我拒絕插管。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是這樣。
站在對方的立場上,為了對方著想,除非到了不得已而為之的地步,否則就是。就是這樣。 我想說的是,我不想插管 如今,生活水平和醫療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儘管據說這是一種重大疾病。
存活率提高了,但很多家庭成員卻沒有那麼“高興”。 因為當乙個人瀕臨死亡、呼吸微弱或無法自主呼吸時,醫生會建議插管以維持患者的生命體徵。
而且這個病人**的可能性已經很小了。
然而,很多人對插管比較反感,大部分人的想法和故事中的王阿姨一樣:
王阿姨和郭叔叔結婚50多年,正值金婚。
快到了,郭大爺卻病倒了。 郭大爺有50多年吸菸史,最近出現胸痛,也沒怎麼在意以為是老年的正常徵兆,但沒好轉的時候還是咯血。
我去醫院檢查,卻發現肺癌。
高深。 經過一段時間的化療。
這種疾病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 郭大爺的身體越來越虛弱,大部分時間都處於昏迷狀態,面對病情的惡化,醫生建議插管,但王姨拒絕了,說:“他來的時候是有任務的,他現在累了,任務完成了,讓他有尊嚴地走吧,我不想讓他再受折磨了, 他已經很累了。
面對垂死的家人,相信很多人都會和王阿姨一樣。 前段時間我和爺爺聊起了生死的話題,爺爺的話很觸動我,爺爺說:“那時候我真的有什麼問題,就別插管了,就讓我悄悄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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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插管的選擇取決於疾病是否是絕症,或者患者是否快要死了,這意味著時間已經不多了。
在這種情況下,與其為了讓家人活得更久而插管,不如安靜地放手。
因為沒見過的人不知道插管有多痛,說不出話來,喉嚨裡如果有一根手指粗的管子,比平時喝酒割喉嚨要痛一千萬倍。 我已經忍受了疼痛,我不得不用氣管、胃管、尿管和輸液管插管,我不得不把管子放在全身,想象一下......
很多人以為死了總比活著好,實在是缺乏對生死的思考。
大多數人無法妥善處理親人的死亡和離去。 既然你不能停止離開,為什麼不說再見呢!
到了家庭成員拔管的地步,其實是相當悲慘的。 不知道題主有沒有給家人提供過其他選擇,畢竟也是放棄**,還有一些不那麼殘忍的方式。
當然,如果家人都是沒有良心的殘忍冷血的人,溝通可能也沒用。 但我仍然相信,大多數人都是普通人,他們不懂臨終關懷,不知道該怎麼做。
這家人的訴求很明確,他們害怕花錢,想盡快擺脫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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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與其讓生者生活在無意義的**痛苦中,不如讓他們有尊嚴地離開。
插管可以有效維持患者的生命體徵,延長患者的生存時間,這在危重患者和搶救中普遍可見。 缺點是,對於晚期和重症患者來說,它可以延長生存時間,但也給患者帶來極大的痛苦,延長患者的痛苦時間。
什麼是氣管插管
插管是乙個醫學術語,意味著通過體表和體內的空腔將導管插入體內,以插入和吸出氣體或液體。
常見的氣管插管包括氣管插管(通過咽腔和聲門將管子插入人的氣管進行通氣)和胃管插管(通過食道將管子插入人體胃中以去除胃液或提供營養液)。
如今,生活水平和醫療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雖然重大疾病的生存率提高了,但很多家庭成員卻沒有那麼“幸福”。 因為當乙個人瀕臨死亡時,當呼吸微弱或無法自主呼吸時,醫生會建議插管以維持患者的生命體徵,而患者**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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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口頭上悄悄地,這是違法的,通常醫院會要求當事人家屬簽署協議,如果不簽字,就是違法的。 安樂死在我國是不允許的。
在雲昌的目標之前,安樂死在中國只是乙個理論上的**。 在國外,如果您患有痛苦且不可避免的疾病,則可以實現安樂死。
關於安樂死:
1、安樂死是指對無法治療的病人停藥或用藥,使病人痛苦地死去。
2. “安樂死”一詞源自希臘語,意思是:"幸福"死亡。
3.它包括兩個含義,乙個是和平的苦死; 第二種是第一種致命技術。
安樂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的角度來看,患者患有不治之症,瀕臨死亡;
2.患者極度疼痛,難以忍受;
3.必須是為了減輕患者死前的痛苦,而不是為了親屬、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實施的;
4.患者清醒時必須有真誠的委託或同意;
5.原則上必須由醫師進行;
6.必須採用社會倫理公認的適當方法。
分類:1.積極愚蠢的安樂死是指採取措施促進患者死亡並結束其生命。
2.消極安樂死。 也就是說,對於搶救中的病人,比如垂死的病人,不給予或移除**措施,任其死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衍生問題:槍擊和安樂死哪個更痛苦? 乙個:
執行死刑的方式有很多種,注射死刑比開槍更容易接受。 死刑執行由槍刑改為注射死刑,是推動刑罰人性化的國際趨勢。 注射死刑比槍擊更文明、更人道,減少了死刑犯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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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你放心,只要你不再付錢,醫院會幫你拉出來,你也不用擔心是不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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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些人生病時要求不要插管?
多年前,我在醫院當實習生的時候,接受了VIP病房會診**,腳後跟有點褥瘡,沒有特殊待遇。 患者是醫學界知名教授,有瞳孔反射和心跳,但昏迷不醒,無法呼吸,插管呼吸機輔助呼吸,這種情況已經多少天了? 超過500天!
以當時的收費,一天要幾千塊錢,怎麼還能活500多天呢? 只要病人還活著,他每個月就能拿到幾萬元的工資,而當時的平均工資只有1000元。
我再也沒有去過貴賓病房,也不知道病人活了多少天? 兒子收到了多少錢! 這是非法的嗎? 怎麼了? 好像沒有,病人真的還活著嗎,誰有權不插管? 醫生敢嗎?
文壇巨匠巴金也是在插管中度過了最後一次,但老人的意識和思想是清晰的,他被要求活兩年多,後來表達了拔管的願望。
拒插管聯盟是由一些知名人士發起的,也就是在他生命的盡頭,不知不覺中,他順其自然,沒有插管,女作家瓊瑤也發表了類似的表態。 生老病死,樹葉落根,自然規律,在某一時間不要違背,故意是徒勞的。
癌症患者經常會遇到同樣的問題,明知沒有任何逆轉的可能,需要住院治療、搶救,過度**? 誰不敢過分呢? 孩子可能盡了孝心,沒有後悔,還問過病人的意見?
也許有人會說,不就是為了盡可能延長病人的生命嗎? 延長時間只是目的之一,患者還必須有一定的生活質量! 當沒有生活質量時,大多數人主張不要刻意延長患者的生存時間,包括插管輔助呼吸,也不能隨意縮短患者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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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整個人插管都會覺得很不舒服,而且活動起來也很不方便。 心中會有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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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插管與否,或不插管,或聽從醫生的建議。 但是,醫生在萬不得已之前不會讓插管,因為插管是一種侵入性手段,對氣道黏膜有一定的損傷,有出血、感染、窒息和死亡的風險,而且病人的主觀感覺不好,所以在能夠使用鼻插管的情況下, 面罩等無創呼吸輔助,應避免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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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插管是創傷性的,所以如果患者有意識,他會非常痛苦,因為他因為嘴裡的管子,他既不能說話也不能吃東西。
一般來說,如果患者的病情達到氣管插管的程度,則說明患者的病情已經非常嚴重,如果患者是老年患者,患有高血壓、糖尿病、惡性腫瘤、血液病等多種基礎疾病,即使插管可以挽救搶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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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法律。 只要有呼吸和心跳,即使活著的人還活著,即使他已經腦死亡,也沒用,未經許可拔管是犯罪,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他會涉嫌故意殺人。 故意殺人罪所侵犯的物件是他人的生命權。
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代謝的生物體,這是人類生存的先決條件。
故意殺人罪首先必須涉及剝奪他人的生命,既可以構成作為,也可以構成不作為。 不作為殺人罪,只有負有防止他人死亡的具體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國家法律。
執行死刑、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極少數情況下,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通常需要避險+立功才能不構成犯罪)。 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剝奪被害人的生命,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所謂“安樂死”,仍應作為故意殺人罪予以處罰,當然,量刑也可以適用減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
第三,既遂的、間接的故意殺人罪需要以被害人死亡為要素,但只有確定犯罪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才能確定犯罪人的罪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摘除其器官或者摘除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事先意願摘取屍體器官,或者違背其近親屬意願事先同意摘取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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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有沒有需要插管**,如果插管**效果能很好,那麼插管就要插管了,如果插管**的效果只能一般,那麼就不需要插管了,這個最好向主治醫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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