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工傷認定申請”,即俗話說的“工傷宣告”,《工傷管理條例》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您需要勞動合同,請詢問是否可以提供其他證據作為與公司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據,例如銀行工資記錄、考勤記錄、員工工作許可等。
-
雇員和工會都可以在一年內報告與工傷有關的傷害。 如果公司不報案,則自行報工傷,無需報警。
-
如果工廠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報工傷,報警也沒用,正如你所說,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申訴,也可以向當地工會舉報。
-
如果工傷被查明並最終解決,建議去勞動監察局
-
無需報警,這不屬於警方管轄範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
您可以自行做出工傷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發生事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
總結。 您好,如果您舉報工傷,您可以直接向工廠索要勞動合同。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因此,綜上所述,如果舉報工傷,可以直接向工廠索要勞動合同。 <>
您好,要報告工傷,您可以直接要求工廠按合同工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因此,綜上所述,如果舉報工傷,可以直接向工廠索要勞動合同。 <>
另外,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就必須在建立關係後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勞動合同已經簽訂,用人單位還必須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
您好,根據《工傷保險和鄭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三)醫學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
可以報警,但報警效果不大,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害人應當在2年內提出申請,然後作出勞動能力認定,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待遇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區域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處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撫卹金等相關費用。
-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
用人單位對工傷勞動者造成的傷害不予賠償的,工傷勞動者可以及時收集勞動關係證據、工傷診斷治療證據、工傷事故事實證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決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原用人單位或須提供證明書影印本,而用人單位須將有關檔案保留最少2年,以備日後參考。 原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該資訊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More
與用人單位或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工作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約定的條款等。 >>>More
這種情況需要在不同的情況下處理。 首先,如果該人的危重疾病是職業病,那麼可以適用《工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將其視為工傷。 >>>More
1.通過協商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有過錯的,即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