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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以錄音方式取得的材料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答覆,一字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以錄音方式取得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即《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就錄音而言,這意味著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人侵犯了他人的私隱或違反了法律的禁止,例如記錄他人的私隱或竊聽在其工作或住所獲得的錄音,則此類錄音仍將被排除在外。
但是,“無可置疑的視聽材料或經其他證據支援並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視聽材料核實的副本”具有證明力。 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的依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錄音證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取得,錄音雙方的對話在當時不受限制,是有意識的、自由表達的意圖; 這是善意的、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二是錄音證據技術條件好,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或偽造,內容未經篡改,無疑有其他證據佐證。
二、錄音取證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製品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然而,在現實中,當事人往往缺乏收集證據的技能,導致所獲得的錄音的證明力不足。 在這裡,我們來談談音訊證據的取證技巧。
1.選擇錄製的時間和地點。
從有利的訴訟角度來看,應盡早進行錄音。 越早進行,證據主體就越是毫無防備,尤其是在最初的談判中,一般不會歪曲事實,此時的談話錄音最有價值。 經過幾次談判,對方往往會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採取防禦的態度。
位置的選擇也很重要,你應該盡量找乙個安靜、不受干擾的地方,以獲得更好的錄音效果。
2.錄音裝置。
盡量選擇體積小、易於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裝置。 採訪機、錄音機或具有錄音功能的***都可以,最好影印。 另外,**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如果談話中出現分歧,證據物件如果不想繼續,可能會結束通話電話,而面對談話,即使有一些爭吵,也可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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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作為證據不違法,只要滿足條件,法院就可以採信。 具體法律和司法解釋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有疑點的音像資料。 錄音證據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編輯、編輯、偽造,聯絡緊密,內容未經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其次,錄音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私隱或者違反法律禁止的錄音材料,如在其工作場所、住所竊聽所得的錄音,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三是對方沒有提出反駁或者反駁理由不成立。 法院以錄音證據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時,還應當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可疑。 如果對方對錄音提出質疑並舉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則錄音將失去證明力; 沒有充分證據反駁的,法院應當確認記錄證據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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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錄製口頭錄音是否構成犯罪? 故意的陳詞濫調是獲取證據的一種手段,並非所有的陳詞濫調都是非法的。 只要沒有脅迫,沒有使用不正當手段(如催眠),就不應該被認為是非法的。
而且,現在很多法院都不把這段錄音的證據作為鄭成堂的證據。 陳詞濫調的前提是他不會主觀地說出來,他通過這個陳詞濫調引導對方說出來,沒有不正當的脅迫和引誘手段,同時對方說的也是實話,所以不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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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涉及侵犯您的私隱,那麼就不能說是非法的。 事實上,它只是一種收集證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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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非法的! 這是故意引誘坦白,不是正常範圍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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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犯罪,陳詞濫調的前提是他不會主觀地說出來,他會通過這個陳詞濫調引導對方說出來,沒有不正當的脅迫和引誘手段,對方說的也是實話,所以不算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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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的依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錄音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雙方之間的對話在當時不受限制,是有意識的、自由的意圖表達; 這是善意的、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二是錄音證據技術條件好,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或偽造,內容未經篡改,無疑有其他證據佐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有其他證據支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音像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實的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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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證據是指根據程式規則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對於當事人開展訴訟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正確判斷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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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陳詞濫調的錄音被算作證據。 任何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鏈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來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這樣在充分證據的基礎上作出的判決才能是公正的判決。
證據是指根據程式規則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對於當事人開展訴訟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陳詞濫調所獲得的證據的真實性仍有待考慮。
它通常不能被接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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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別人陳詞濫調錄音的有效方法如下: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誘使或者威脅使用暴力的行為;
2. 證明錄音是通過後期編輯製作的;
3、證明記錄證據的相關內容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4.證明錄音中的對話不夠清晰連貫,與證明事實關係不大;
5、在錄音證據方面,如果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私隱或者違反法律禁止的規定,如錄音他人私隱或者竊聽在其工作或住所取得的錄音資料,仍將排除使用。
6.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的依據,必須滿足條件,取得錄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時的談話不受限制,是有意識的、自由的意向表達,是善意的、必要的,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真實情況;錄音證據技術條件好,對話者身份清楚,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偽造,內容未被更改,毫無疑問,有其他證據支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
不能僅憑以下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當事人的宣告;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稱的證詞;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詞;
4)可疑的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5) 複製品或無法與原件或原件核對的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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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的依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錄音證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而且當時錄音中雙方的對話沒有受到限制,是有意識的、自由的表達; 善意和必要,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二是錄音證據技術條件好,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震顫,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偽造,內容未經修改修改,沒有疑問,有其他證據支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有其他證據支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音像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實的複製品。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該規定是對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