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偷偷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發布 社會 2024-05-03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錄音是否有效主要取決於其是否合法和經過編輯,合法完整的錄音不需要本人同意,也可以作為法院判決的證據。

    2、法律依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錄音錄影或者其他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資料的原始載體。如果難以提供原始承運人,可以提供副本。 提供副本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和製作方式。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沒有相反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一)正本證明書證或者正本證明書的影印件、**、影印件或者摘錄件;

    (二)經原物證驗證無誤的原件物證或者複製品、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支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音像資料,或者經核證與音像資料相符的影音資料;

    (四)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查詢物證或者現場情況的記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竊取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滿足某些條件。

    竊取錄音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具備證據的“三性”才具有證明力。 這三類證據主要是指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

    獲取秘密錄音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雙方之間的對話是意圖的自由表達,是善意的和必要的; 錄音證據技術條件好,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昌敏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或偽造,內容未被篡改,毫無疑問,有其他證據支援。 如果滿足上述條件,可以將秘密錄製的音訊作為證據。

    錄音製品屬於電子證據和視聽資料,是證據的一種種類和形式,訴訟當事人有權將其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竊取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否具有證明力需要具體分析。 由於錄音材料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電子證據和視聽資料,屬於證據的一種型別和形式,訴訟當事人有權將其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但隱蔽的旅行和竊取錄音可能不具有證明效力,根據法律規定, 證據要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才能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才具有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二)書面證據;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5)電子號碼數量是唯一的證據; (六)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確定事實的依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錄音內容應真實,不得真實。 在錄製過程中,沒有受到他人的脅迫或威脅。 錄音內容應當說明案件中需要證明的事實。

    保留原始錄音。

    法律依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規定有其他證據支援,合法取得的音像資料有破解或者無疑問,或者與音像資料核實的複製品。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也就是說,只有通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破壞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未經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也不違反法律禁止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對下列證據提出異議,沒有充分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三)有其他證據支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音像資料,或者經核證與音像資料相符的影音資料;

    因此,秘密錄音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才能成為法律證據:

    一是取得錄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雙方的談話是意思的自由表達,是善意的,也是必要的;

    二是錄音證據技術條件好,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偽造,內容未被篡改,無疑問,有其他證據佐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夠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正本證明書證或者正本證明書的影印件、**、影印件或者摘錄件;

    (二)經原物證驗證無誤的原件物證或者複製品、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支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音像資料,或者經核證與音像資料相符的影音資料;

    (四)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作出的物證驗驗、耕種者現場記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偷錄可以作為長宇哥的證據,但如果偷錄,則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手段取得的證據無效,因為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估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二)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調查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並能證明證據。

    審判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審查證據,遵循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獨立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和證明力的程度,並公開作出判決的理由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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